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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 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职工办理退休手续问题的复函
  • 【发布单位】劳动部
  • 【发布文号】劳社厅函[1999]137号
  • 【发布日期】1999-11-08
  • 【生效日期】1999-11-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 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职工办理退休手续问题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
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职工办理退休手续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1999〕137号)

陕西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被企业延缓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如何处理问题的请示》(陕劳办函字〔1990〕18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企业职工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应按照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其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养老金。关于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给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在退休后如何赔偿问题,应通过有关法律程序解决。
1997年3月3日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超过退休年龄的职工能否开除的函》(劳办发〔1997〕24号)在的有关内容,与本文不符的,以本文为准。
1999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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