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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 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 【发布文号】高检发研字[1999]12号
  • 【发布日期】1999-09-10
  • 【生效日期】1999-09-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 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
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

(高检发研字〔1999〕12号)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川检发研〔1999〕20号《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CPS多道心理测试(俗称测谎)鉴定结论与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结论不同,不属于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可以使用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帮助审查、判断证据,但不能将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使用。
此复

1999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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