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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9号
  • 【发布日期】1999-04-30
  • 【生效日期】1999-04-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

(第89号)

根据1995年4月23日《 国务院关于办理商标注册附送证件问题的批复》(国函〔1995〕2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 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商标续展注册的,每一个申请应当向商标局交送《 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一份,商标图样五份。经商标局核准后,发给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不符合《 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商标局不予核准,予以驳回。”现予公布施行。

局长 王众孚
一九九九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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