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举办全国金兰杯首饰制作技能竞赛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举办全国金兰杯首饰制作技能竞赛的通知
(劳社部函〔1999〕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了推动全国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推进我国加入国际青年奥林匹克技能竞赛组织的进程,引导和带动广大首饰制作行业从业人员学习钻研技术业务,提高技能水平,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决定举办全国兰杯首饰制作技能竞赛。经商有关部门同意,此次竞赛由中国工艺美术总公司具体承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竞赛的工种和标准
本次竞赛的工种为首饰制作工;竞赛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标准》(首饰制作工)中规定的高级工要求,并参照国际青年奥林匹克技能竞赛标准实施。
竞赛分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两部分,理论知识与实际操作的比例分别占总成绩的20%和80%。
二、参赛资格
凡年龄在35周岁以下,从事首饰制作的在职职工或职业学校在校学生均可报名参赛。其中,22周岁以下(1977年1月1日后出生)人员应占参赛总人数的30%左右。
三、竞赛组织
成立全国金兰杯首饰制作技能竞赛组织委员会,级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中国工艺美术总公司,负责日常组织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成立竞赛组织机构,通过组织培训练兵、企业预选赛、地方选拔赛、省级半决赛,选拔优秀选手组成代表队(名额另发)参加全国决赛。
全国决赛于今年第四季度举行。
四、奖励
(一)获得全国决赛前三名的选手由劳动保障部授予“全国技术能手”称号。
(二)获得全国决赛前十名的选手由中国工艺美术总公司授予“全国工艺美术行业技术能手”称号。
(三)获得全国决赛前二十名的选手,由劳动保障部颁发首饰制作工技师资格证书;由竞赛组委会颁发名次证书,并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参加省级半决赛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均达到竞赛标准的选手,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颁发高级首饰制作工职业资格证书。
(五)对参加全国决赛的全体选手,由竞赛组委会颁发参赛证书。
(六)对组织工作出色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竞赛组委会授予最佳组织奖。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精心组织,抓好各项竞赛工作的落实;将竞赛活动与岗位练兵、企业职工培训等有机地结合起来;注意加强宣传工作,通过组织此次竞赛活动,真正达到引导广大职工钻研技术业务,提高首饰制作行业职工队伍素质的目的。
附件:全国金兰杯首饰制作技能竞赛组织委员会成员名单
1999年3月24日
附件 全国金兰杯首饰制作技能竞赛组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一、组织委员会
主任委员:林用三 劳动保障部副部长
副主任委员:石晓光 中国工艺美术总公司总经理
张小建 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司长
陈 宇 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副主任
委 员:兰永忠 湖北金兰首饰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吴道槐 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职业资格处处长
郭俊华 中国工艺美术总公司珠宝部经理
王锡赞 劳动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技能竞赛处副处长
二、组织委员会办公室
主任:王锡赞 劳动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技能竞赛处副处长
副主任:周家佑 中国工艺美术总公司珠宝部副经理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