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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的免税所得弥补亏损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发[1999]34号
  • 【发布日期】1999-03-05
  • 【生效日期】1999-03-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的免税所得弥补亏损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的免税所得弥补亏损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34号1999年3月5日)

根据各地的反映和要求,为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准确计算企业可结转弥补的亏损,经研究,现对企业免税所得用于弥补亏损问题明确如下:
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企业的某些项目免征所得税。如果一个企业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其应税项目发生亏损时,按照税收法规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应该是冲抵免税项目所得后的余额。此外,虽然应税项目有所得,但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免税项目的所得也应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本通知从1998年度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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