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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直辖市检察 机关评定检察官等级批准权限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9-01-06
  • 【生效日期】1999-01-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直辖市检察 机关评定检察官等级批准权限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直辖市检察
机关评定检察官等级批准权限问题的通知

(1999年1月6日)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结合直辖市检察机关干部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对直辖市检察机关评定检察官等级批准权限问题通知如下:

一、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的三级检察官、四级检察官、五级检察官,由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批准;

二、直辖市所属区、县人民检察院的三级检察官、四级检察官、五级检察官,由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

三、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和区、县人民检察院的二级检察官以上等级检察官的批准权限,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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