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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公司以全权代理名义承包、 买断广告媒介异地经营广告业务有关问题的答复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工商广字[1998]第306号
  • 【发布日期】1999-01-04
  • 【生效日期】1999-01-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公司以全权代理名义承包、 买断广告媒介异地经营广告业务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公司以全权代理名义承包、
买断广告媒介异地经营广告业务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1998〕第306号)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广告公司以全权代理名义承包、买断广告媒介异地经营广告业务有关问题的请示》〔豫工商字(1998)第11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广告公司可以为自己是的广告主购买媒介的广告时间与版面,但不能将以自己名义购买的广告时间与版面转卖给其他广告经营者,即从事广告媒介时间与版面的批发零售业务。凡在异地设立场所从事广告经营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对广告公司代理的广告业务,广告媒介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查验证明文件、审查广告内容的法律义务。对违反规定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一九九九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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