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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城市商业银行1998年度会计决算有关税收财务处理的要求和规定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8-12-11
  • 【生效日期】1998-12-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城市商业银行1998年度会计决算有关税收财务处理的要求和规定

城市商业银行1998年度会计决算有关税收财务处理的要求和规定

(1998年12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一、做好会计决算工作的几项要求
(一)提高认识,认真做好城市商业银行的会计决算工作。年度会计决算工作不仅是企业汇总全年会计核算资料、编制决算报表、计算经营成果的一项具体会计工作,而且是企业对年度的各项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全面清理、核对、盘点和核实的一项综合性工作,同时,也是企业贯彻落实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各项税收法规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它对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规范财务行为及保障国家和所有者的合法权益,都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因此,城市商业银行必须对会计决算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统筹安排,按照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规定,切实做好会计决算的各项工作。
(二)结合会计决算,认真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在企业会计核算的基础上经过纳税调整确定的,这就要求企业要正确计算和反映经营成果,为税务部门提供确实可靠的纳税资料,正确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城市商业银行在会计决算工作中一方面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加强财务监督,自觉维护财经纪律;另一方面还要注意税收法规和财务制度之间的衔接。城市商业银行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如遇财务制度与税法规定不一致,应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认真做好会计决算的前期准备工作。会计决算的前期准备工作是否充分、扎实,关系到决算工作质量。因此,城市商业银行在决算前,要对本行的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核实,重点是清理资金、盘点财产、核查内外帐务及有价证单和重要的空白凭证等,做到帐实相符、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如发现问题,要在决算前及时进行处理,有关财产损失的扣除、呆帐的核销、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亏损的弥补等重要的财务事项,必需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经主管税务部门审批,不得擅自处理。
(四)结合会计决算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城市商业银行在会计决算工作中,要认真查找、分析财务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并针对存在的这类问题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包括:工资、折旧、财产损失、呆(坏)帐损失、差旅费、业务招待费、医药费、职工福利费等一系列管理制度,认真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五)做好纳税辅导工作。由于城市商业银行是1995年以后,在原集体性质的城市信用社基础上新组建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企业财会人员新手较多,对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和财务制度不太熟悉,在会计决算工作开始前,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各种形式,及时地对城市商业银行的财会人员进行纳税辅导,使他们能够正确地理解和掌握有关的税收政策和财务规定。
(六)认真做好财务报告的编制工作。编报财务报告是企业会计决算的重要工作之一,也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材料,因此,城市商业银行必须组织有关人员,认真编制年度财务报告。
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有关附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报告所涉及的有关报表,必须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说明清楚、表附齐全、印鉴齐备、编报及时,特别是表与表之间有数字关系的必须按规定核对一致。
财务情况说明书必须有以下内容:资产和负债及权益的增减变动、存款和贷款的增减变动、呆帐和坏帐的核销、财务收支、税金的缴纳、各项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利润的实现和分配等情况;某些主要项目采用的会计方法;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资产负债表编制完成后至报出期内发生的对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为正确理解财务报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等。
城市商业银行编制的财务报告,于年度终了45日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二、有关税收、财务处理规定
(一)关于各项收入核算原则问题。城市商业银行的各项收入,包括各项利息收入、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手续费收入、汇兑收益、补贴收入、投资收益、其他营业收入等,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一律都要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核算,并在有关财务报表中如实反映。
城市商业银行的咨询服务收入、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固定资产盘盈、出售固定资产净收益、教育费附加返还、罚款收入、出纳账款、证券交易差错收入以及因债权人的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收入,都应作为其他营业收入或营业外收入如实列入会计决算,不得隐瞒、漏报,也不得作为小金库开支。
(二)关于应收未收利息处理问题。城市商业银行的各项贷款要按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坚持按年、按季结息,做到应收尽收。对未到期跨年度贷款的应收未收利息,应逐笔计算,并计入当期损益。对超过原约定期限(含展期后)半年以上未收回的贷款,应计算应收利息,但可不计入当期损益,待实际收到时计入当期损益。
(三)关于信用卡业务收支处理问题。城市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透支利息收入,手续费收入等)和发生的相关支出(包括工本费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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