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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物业管理 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发布单位】建设部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8-12-02
  • 【生效日期】1998-12-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物业管理 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物业管理
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1998年12月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房管局),直辖市房地局,北京市市政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建设部、国家计委、人事部联合颁发的《 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建教〔1991〕522号),建设部《关于实行物业管理企业经理、部门经理、管理员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建教培〔1996〕41号)及建设部《关于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工作的通知》(〔98〕建房物字第18号)文件要求,各地已陆续开展物业管理企业经理、部门经理和管理员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工作。为保证1999年1月1日起实行持证上岗,我们印制了《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并制定了证书管理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培训机构要认真贯彻《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管理办法》,严格证书发放和管理制度。

二、各地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证书复检验证办法并组织实施,报建设部人事教育司、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备案。

三、建设部人事教育司、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将定期检查各地、各培训机构证书发放与管理工作,对违反证书管理办法规定的单位给予严肃处理。

四、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培训机构代码为:建设部干部学院为“3331”、全国房地产行业天津培训中心为“3332”、全国房地产行业深圳培训中心为“3333”、建设部全国城建培训中心为“3334”、上海房地产行业教育中心为“3335”。

五、证书印制成本费记入学员培训费,不得另行收费。
各地、各培训机构接到通知后,根据证书需求情况向建设部人事教育司专业人才与培训处联系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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