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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海关总署、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对输加拿大 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的紧急通知
  • 【发布单位】对外贸易部/国务院生产办公室/海关总署/国家商检局
  • 【发布文号】[1998]外经贸美大发第903号
  • 【发布日期】1998-12-01
  • 【生效日期】1998-12-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海关总署、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对输加拿大 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的紧急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海关总署、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对输加拿大
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的紧急通知

(〔1998〕外经贸美大发第9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各部委直属公司,中国包装总公司,各商会、协会、学会,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地“三检”临时协调小组:
1998年11月4日,加拿大食品检验署发布法令,自1999年1月4日起(法令生效日),加拿大将对所有来自中国(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抵达加港口的货物木质包装实行新的检疫措施,以防止光肩星天牛传入加拿大。
加这一法令要求,自生效之日起,来自中国的货物木质包装须附有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出具的证书,证明木质包装在进入加拿大境内前已采取过下列任何一种处理措施:1、热处理;2、熏蒸;3、防腐处理;4、其他加食品检验署认可的处理措施。法令要求输加货物的木质包装必须完全没有树皮、可见的虫害及活虫痕迹;此外,无木质包装的货物必须附有出口商出具的无木质包装的证明。违规货物将被加方整批扣留或禁止入境。
为保证我输加货物顺利出口,避免经济损失,现将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于1998年10月26日联合下发了《 关于对输美货物的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的紧急通知》(〔1998〕外经贸美大发第808号)。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外经贸部于1998年11月3日联合下发了《关于输美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以及改进包装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经贸贸易〔1998〕702号)。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于1998年11月20日下发了《关于印发〈输美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检动〔1998〕104号)。上述通知和办法均适用于我输加货物(《 关于对输美货物的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的紧急通知》中第 条除外)。因此,凡是1999年1月4日后运抵加拿大的中国货物木质包装,企业均应参照上述通知和办法向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报检,经除害处理合格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出具熏蒸/消毒证书;货主或其代理人凭熏蒸/消毒证书向海关办理出境通关手续,海关凭相应证书放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特此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海 关 总 署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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