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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 保险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1998]618号
  • 【发布日期】1998-10-19
  • 【生效日期】1998-10-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 保险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
保险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1998年10月19日国税函〔1998〕6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555号)下发后,一些地区询问金融、保险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金融、保险企业向灾区捐赠,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027号)的规定执行。即:“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5%的标准以内部分据实列入营业外支出,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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