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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浙工商检〔1998〕98号请示的答复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工商市字[1998]第201号
  • 【发布日期】1998-09-16
  • 【生效日期】1998-09-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浙工商检〔1998〕98号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浙工商检〔1998〕98号请示的答复

(工商市字〔1998〕第201号)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茧丝价格和流通管理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浙工商检〔1998〕9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个人和未经许可的单位从事蚕茧收购,违反《茧丝价格和流通管理办法》第一条第三款,构成投机倒把行为的,依照《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 条第一款第(一)项及《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 条第(五)项、第 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定性并处罚。
对擅自把蚕茧收购站承包给个人或其他单位经营,违反《茧丝价格和流通管理办法》第一条第四款,构成投机倒把行为的,依照《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及《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定性并处罚。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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