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交通部关于实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交通部/铁道部
  • 【发布文号】交水发[1998]511号
  • 【发布日期】1998-08-21
  • 【生效日期】1998-08-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交通部关于实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实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交通部、铁道部交水发〔1998〕511号文印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办),深圳市运输局,各部委直属运输公司,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
为规范我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市场管理,促进外贸运输的发展,交通部、铁道部于1997年3月颁发了《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并于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为完善和顺利实施《规则》,两部又发布了《关于贯彻实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目前,大量中外公司按《规则》的规定提出了申请,经交、铁两部批准,已有12家公司获准经营我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业务。《规则》的实施,得到广泛认同。
外经贸部与交通部、铁道部对《规则》与《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是否有矛盾认识不一致,并分别上报国务院。国务院授权国家经贸委协调。国家经贸委领导在1998年5月19日与交通部领导协调时明确表示:在国务院未颁布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条例前,交、铁两部的《规则》不能停止实施,考虑外经贸部的要求,交、铁两部的《通知》中要求在1998年7月1日前完成补办审批手续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为贯彻落实国家经贸委的协调意见,同时考虑到《规则》的宣传、贯彻也需要一定时间。经两部研究,决定将补办审批手续的期限延长到1998年12月31日。届时未经交、铁两部批准仍继续从事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业务的,将依据《规则》的规定,予以处理。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