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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对违法办案、渎职失职 若干行为的纪律处分办法》的通知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 【发布文号】高检发[1998]12号
  • 【发布日期】1998-06-08
  • 【生效日期】1998-06-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对违法办案、渎职失职 若干行为的纪律处分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对违法办案、渎职失职
若干行为的纪律处分办法》的通知

(高检发〔1998〕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现将《对违法办案、渎职失职若干行为的纪律处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这次集中教育整顿中,对违法办案、渎职失职的违纪行为,自己主动检查纠正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从轻或者不予处分;对自己不主动检查纠正,甚至隐瞒、掩盖的;对高检院明令禁止后仍然顶风违纪的;对限期纠正而拒不改正的,依照《 检察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和本办法从严处理。
附件:《检查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有关条款

1998年6月8日
对违法办案、渎职失职若干行为的纪律处分办法
(1998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
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一、违反案件管辖规定,越权办案的,按照《 检察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第 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二、对证人采取强制措施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按照《 检察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第 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三、立案前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按照《 检察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第 十四条、第 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四、办案中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以及刑讯逼供的,一律先停止办案人员执行职务,再按照《 检察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第 十七条的规定从重处理。

五、因办案人员玩忽职守、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致人死亡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按照《 检察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第 十四条、第 十六条、第 十七条、第 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严重失职、渎职的部门负责人、主管副检察长、检察长,依照法定程序,给予撤职处分。

六、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在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阶段超期羁押,经上级检察院或监所检察部门提出纠正意见后,在一个月内不纠正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在超期羁押期间造成被羁押人伤残、死亡等严重后果的,给予有关责任人降级、撤职处分。

七、检察人员因枪支滋事造成他人伤残、死亡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严重渎职、失职的主管副检察长、检察长,依照法定程序,给予撤职处分。

八、违反《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案件扣押物品管理规定》,侵占、挪用(使用)、私分、调换、外借扣押物品或将扣押款私存吃息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过以上处分;由部门负责人、主管副检察长、检察长决策或知情不予制止的,给予部门负责人、主管副检察长、检察长记大过以上处分。

九、利用检察职权乱收费、乱罚款、拉赞助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过以上处分;由部门负责人、主管副检察长、检察长决策或知情不予制止的,给予部门负责人、主管副检察长、检察长记大过以上处分。

附件:
检察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有关条款

第十四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 非法提讯被告人或传讯他人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第十七条 刑讯逼供,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规定,插手经济纠纷,给予直接责任人及其主管人员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二十三条 因玩忽职守致使案犯脱逃或自杀的,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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