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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交通部关于做好长江船舶垃圾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 【发布单位】交通部
  • 【发布文号】交通部交安监发[1998]258号
  • 【发布日期】1998-04-29
  • 【生效日期】1998-04-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交通部关于做好长江船舶垃圾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交通部关于做好长江船舶垃圾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交通部交安监发〔1998〕258号文印发)

长江沿岸各省(直辖市)交通厅(局)、港航监督(局),交通部长江港航监督局,长江航务管理局,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
自1997年交通部、建设部、国家环保局先后联合发布《加强长江船舶垃圾和沿岸固体废弃物管理的若干意见》和《防止船舶垃圾和沿岸固体废弃物污染长江水域的管理规定》(1997年第17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并于1998年3月1日起实施以来,船舶垃圾污染还没有得到有效控制,问题仍十分严重,长江个别区段的固体漂浮物触目惊心。这不仅破坏水生生态环境和长江景观,而且对三峡工程的前景构成威胁。为切实加强对船舶垃圾污染的监督管理,保护大量船舶垃圾入江的不利局面,特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港航监督和航运企事业及其下属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船舶污染工作的领导。各级领导一定要转变观念,全面贯彻船舶防污染法规。要实行船舶防污染工作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层层落实,做到目标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努力把船舶防污染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

二、各级交通部门和港航企事业单位要立即开展学习《规定》,把精神宣贯到每个实际工作人员,使其充分认识作好环保工作的重要性,形势的紧迫性和严峻性。

三、船公司要按照《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规章制度,要使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具体化。要对船舶经营中的垃圾处理情况进行自查自纠,限期整改。

四、船舶要按照《规定》的要求,配备足够量的垃圾储存容器,对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并及时排入垃圾接收设施。经营客船(客货船)、旅游船和渡船的船公司应设置专(兼)职环保监督员负责船上环境管理,做好环保宣传工作,禁止船员的旅客向江中抛弃垃圾。对于造成污染的船舶和个人,要严肃处理。港航监督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五、各航运单位、港口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规定》,加强对船舶垃圾的管理,防止船舶污染和陆源污染长江水域。

六、经营长江航线的客船和旅游船除按《规定》中的要求执行外,自1998年7月1日起全面停止在船上使用不可降解的发泡聚苯乙烯(发泡塑料)一次性餐具制品,必须使用可降解的纸制餐具。

七、各航运单位要按《规定》中的要求,按时为其所属船舶配备《船舶垃圾记录簿》、《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和“告示牌”。

八、港航监督部门要加强对码头和船上使用废旧轮胎作为护舷(碰垫)的绑扎情况的检查,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和船舶要立即整改,不得继续作业,防止废旧轮胎散落江中。

九、各港航监督部门应督促检查本辖区内的航运单位所属船舶的《船舶垃圾管理计划》,《船舶垃圾记录簿》和“告示牌”配备情况;长江港航监督局要增加江面巡逻,加强地船舶的现场管理,严禁货物残余和船舶垃圾排入江中,必要时可派检查员随客船和旅游船监督检查,作好船舶垃圾去向记录,并总结每条船情况。

十、交通主管部门要对船公司及其所属船舶的垃圾管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不符合要求的船公司要停产整改。建立完善公众举报制度,鼓励群众参与改善和保护环境,加强社会舆论监督。通过督促检查,迅速扭转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的局面,严禁打击那些违反 环保法规,造成严重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的影响极坏的行为。
以上要求,请各单位认真落实,长江港航监督局和沿江各省、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要在今年七月底前将执行情况书面报部。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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