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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批复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4]108号
  • 【发布日期】2004-04-02
  • 【生效日期】2004-04-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批复

(闽政文[2004]108号)




莆田市人民政府: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请求审批〈莆田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请示》(莆政土〔2003〕33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莆田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2―2010)》(以下简称《规划》),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要树立和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按照“有序有偿、供需平衡、结构优化、集约高效”的要求,建立政府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矿产资源优化配置新机制,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方式和利用方式的根本转变。

三、在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同时,要切实保护生态环境,合理优化砂土资源开发布局,最大限度地减轻矿业活动对生态的破坏和环境污染,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四、《规划》是莆田市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工作的依据,要切实做好《规划》实施工作,认真组织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主要指标应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立项审批,探矿权、采矿权的设置及其审批、招标拍卖、矿山建设用地审批等,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在《规划》实施过程中,确需对《规划》进行修改的,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省国土资源厅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五、莆田市政府要依据《规划》抓紧做好各县(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确保《规划》目标层层落实,落到实处。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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