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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交通部关于货物港务征收问题的批复
  • 【发布单位】交通部
  • 【发布文号】交通部交水发[1998]66号
  • 【发布日期】1998-02-12
  • 【生效日期】1998-02-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交通部关于货物港务征收问题的批复

交通部关于货物港务征收问题的批复

(交通部交水发〔1998〕66号文印发)

武穴港务管理局:
你局《关于请求明确长江干线武穴港辖区内货物港务费征收问题的请示》(穴港〔1997〕3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批转 交通部关于长江航运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1983〕50号)规定,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长江干线航政、港政、航道的整治管理。长江航务管理局每年需花费大量资金对港口航道、码头、锚地等公共基础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经原国家物价局批准,自1984年1月1日起在长江干线港口开征货物港务费。
1992年我部会签原国家物价局颁布的《长江 港口费收规则》第 二十二条明确规定:“经非港务局码头装卸的货物,先由双重领导的港务局按规定金额征收其货物港务费,然后向码头所属单位(租用单位或使用单位)返回50%,用于码头基础设施的维护。”按照上述规定及权责一致的原则,武穴港辖区范围内的非港务局码头、自然坡岸、江中采砂及江中过驳货物的货物港务费的征收主体应是双重领导的武穴港务管理局及其所属的港务管理站;通过武穴港辖区的货物,应按照《长江 港口费收规则》的规定向武穴港务管理局或其所属的港务管理站缴纳货物港务费,其他部门不得重复征收货物港务费。湖北省的规定不能与国务院的文件相悖。
为维护货物港务费征收的严肃性,确保长江干线基础设施的维护,确保运输生产的正常进行,你局应认真履行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的规定,主动请武穴市人民政府协调,确保货物港务费的完整征收。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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