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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十条

婚姻法第十条:婚姻法解释第十条的內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婚姻生活失效:(一)重婚的;(二)有严禁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结婚前身患医药学上觉得不理应结婚的病症,结婚后并未医治的;(四)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婚姻法解释第十条尽管仅仅简易地要求了对无效婚姻的处理决定,但对避免和劝阻违反规定婚姻生活,还是具有了积极主动的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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