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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禁渔十年禁渔期处罚

《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了严禁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并且对于制造、销售、使用禁用渔具的行为和在禁渔期禁渔区进行捕捞的行为要追究法律责任。在《渔业法》第三十八条对上述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进一步的明确:触犯《渔业法》第三十条明文规定的可以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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