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律师 > 专题 > 刑事制度 > 法律指南 > 长江十年禁渔 禁渔期捕捞会被追究哪些法律责任?
【长江十年禁渔】近日记者从农业农村部官网获悉:农业农村部近日发布了关于实施禁捕,让长江修养生息的通告,通告内容涉及关于长江流域禁捕范围和时间,宣布从2020年1月1日0时起实施长江十年禁渔计划。最近几年,长江流域的渔业资源日渐衰退,“鱼米之乡”也面临鱼类资源严重不足的威胁,特别是驰名的“长江四大家鱼”的产卵场几乎无处可寻。
关于禁渔期的法律规定
一、渔业法的相关规定:
《渔业法》第三十条明文规定了严禁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并且对于制造、销售、使用禁用渔具的行为和在禁渔期禁渔区进行捕捞的行为要追究法律责任。在《渔业法》第三十八条对上述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进一步的明确:触犯《渔业法》第三十条明文规定的可以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6月25日公通字(2008)36号)
第六十三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对鱼类基因库的保护是这次长江十年禁渔的最大目的。经历多代繁衍的人工养殖鱼类,很大几率会出现遗传多样性退化,而改善这种现状的办法只能是及时的补充优质的野生亲鱼,而作为鱼类天然种质资源库的长江被列入十年禁渔区正是对整个中国渔业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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