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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100名女性获刑。据悉,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夯先生”是外企高管,他在被抓获后表示:“我没有想到这么严重,我以为只是道德层面上的问题,最多触犯治安条例,没有想到是犯罪”。这人啊,实在是作。放着那么好的生活不过,都知道违法了,还没想到是犯罪吗?最终,王某雷因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40万元。
2018年7月,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该案。丽水市莲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雷、杨某文、刘某以牟利为目的,制作贩卖淫秽物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王某雷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40万元;判处杨某文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三人违法所得人民币836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予以处理。因此,在我国制作并且传播污秽物品牟利的应该如何判刑呢?一起跟着好律师小编去了解一下吧。
传播淫秽物品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363条第1款的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严重如何认定?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数量或者数额达到以上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生活中若其他人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或您与他人发生纠纷,不妨来【好律师网】 请律师帮您采证或帮您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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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制作传播污秽物品牟利如何判刑?
偷拍100名女性获刑。据悉,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夯先生”是外企高管,他在被抓获后表示:“我没有想到这么严重,我以为只是道德层面上的问题,最多触犯治安条例,没有想到是犯罪”。这人啊,实在是作。放着那么好的生活不过,都知道违法了,还没想到是犯罪吗?最终,王某雷因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40万元。
2018年7月,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该案。丽水市莲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雷、杨某文、刘某以牟利为目的,制作贩卖淫秽物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王某雷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40万元;判处杨某文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三人违法所得人民币836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予以处理。因此,在我国制作并且传播污秽物品牟利的应该如何判刑呢?一起跟着好律师小编去了解一下吧。
传播淫秽物品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363条第1款的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严重如何认定?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数量或者数额达到以上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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