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下称“《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下称“《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根据上述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调集相关人员或物资进行疫情防控工作,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和责任按照政府主管部门要求,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