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接近于中介或者中介的衍生关系吧
可不可以把它看作一种合作关系,一起赚钱分钱,滴滴平台提供技术,司机提供劳务,司机根据自己的意愿接单,滴滴公司更类似于招标方式,滴滴司机在没完成单的时候就没有形成正式的关系不算是劳动关系,如果一定要把它归入劳动关系,有个问题不明白,那所有的公司企业都可以用这种模式进行规避法律?
滴滴是一个网约平台。你可以把滴滴司机和滴滴乘客都理解为这个平台的用户。滴滴司机的用户性质属于平台中通过自身资源和自身能力服务其他用户获取利益的平台用户。而普通用户则属于消费行为。
不过具体还是要看滴滴公司与司机签署的协议才能明确清楚。
个人比较倾向于为劳务关系。
1.未与滴滴公司签订雇佣合同;
2.滴滴支付给司机的费用为:乘客付款金额的78%,滴滴公司应代扣了20%的劳务个税;
3.滴滴公司未给司机买社保,且允许司机兼职或兼职司机。
dd扣分超过7天就系统没有这笔订单了,好黑,分白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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