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原告王欢的事故车辆在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投保有车辆损失险,对于原告王欢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应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车辆损失险限额...
傅良与原告天安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在保险期间内,傅良在原告处投保的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的各项合理损失,原告已按合同约定承担了赔偿责任,原告据此取得了在赔偿金额范围...
原告李永革与被告保险公司订立的机动车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执行;该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属于被告保险责任,被告应按合同约定理赔。
原告黄石市城市公交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于2010年12月15日形成的保险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禁止规定,...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履行了缴纳保费义务,在保险期间内,原告发生保险事故,并经马尔康市交警大队予以确认,在该事故中原告花费修车费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