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律师 > 专题 > 刑事制度 > 典型案例 > 银行卡遭盗刷14万,银行拒赔:未购买短信通知服务 法院判了
覃女士2013年在深圳Z银行开了一张储蓄卡,此后三年多一直将自己的薪资存入此卡。2017年3月30日,覃女士查询到卡内尚有存款150277.93元。然而,几天后的4月3日,覃女士通过柜员机查询发现卡内余额仅剩8836.5元,在拨打客服电话查询后,得知该卡被人于境外盗刷42笔,共计141441.41元,于是覃女士立即紧急挂失并前往派出所报案。 由于覃女士未开通短信通知服务,借记卡被盗刷期间,没有收到Z银行的任何电话或短信通知。
她认为银行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应当偿还全部存款与利息。而Z银行则认为,覃女士没有自费购买短信通知服务进而没有及时止损,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双方交涉无果后,覃女士遂将Z银行诉至前海法院。 经审查,前海法院依法做出判决,Z银行应赔偿覃女士损失的141441.41元及利息,此外,案件受理费3139元也由Z银行负担。宣判后,Z银行提出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焦点一:短信通知服务 该案的焦点在于短信通知服务。首先,短信通知服务,独立于储蓄合同法律关系之外,储户对于是否购买该项服务享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其次,银行无权要求储户必须购买,更不能因为其没有购买有偿服务,而让储户承担不利后果。
再次,银行有义务通过技术、信息手段为储户提供全面的安全保障,并主动通知储户其银行卡内交易变动情况,银行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因储户未购买其提供的有偿服务有所减免,更无权据此要求储户承担借记卡被盗刷的相关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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