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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登上《今日说法》的犯罪嫌疑人 侵吞公司财产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时间:2021-03-2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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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登上《今日说法》的犯罪嫌疑人】一名曾卷走公司700多万元的前科人员,出狱之后成了另一家公司的财务总监,“重操旧业”卷走公款1900多万元。他也成为22年来,两度被《今日说法》栏目报道的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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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身财务总监 卷走1900多万元公款


2020年2月,江苏南京一家公司账上的1900多万元公款不翼而飞。公司财务总监索南有重大作案嫌疑:他能接触到转账所需的3个U盾,且公款丢失那天曾来过公司,警方调查时处于失联状态。随后,警方查明这位财务总监“索南”的身份和学历都是假的。通过一枚在椅子上提取到的指纹,警方在前科人员数据库比对出了这位财务总监的真实身份——詹恩贵,有两次犯罪前科。


詹恩贵在上海打工时将同事的60多万元偷走,2006年抓获后,被判5年有期徒刑。2011年,詹恩贵在四川巴中担任一公司出纳,卷走公款700多万元,2013年被抓,判处有期徒刑7年。他落网时,《今日说法》栏目以《追捕“隐形人”》为题目报道了案件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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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詹恩贵留下的蛛丝马迹,警方在贵州省成功抓捕了詹恩贵,人赃俱获。詹恩贵供认,2020年1月24日,他利用除夕公司放假潜回财务室 ,对电脑动了手脚。第二天一早,赶到广东转账、取现、洗钱。为了掩人耳目,他还一直和公司董事长保持电话联系,甚至还提交了年度工作计划。


在职期间,詹恩贵还为公司处理了两起法律纠纷,主持两个过亿元的投资项目,工作能力让公司领导层刮目相看,三个月后就升职为财务总监,年薪36万元。事实上,詹恩贵只有初中学历。服刑期间,詹恩贵只有一个爱好,就是看书,关于企业管理的书他都看。出狱后,他经常去听注册会计师的课、名师讲座,不断积累专业知识。在这家公司工作后,还花了三分之一的工资,报名了注册会计师的考前培训班。


网友热议


A:监狱脱产自学六七年企业管理,出来干的风生水起,只有初中学历,值得学习的是他的业务能力,令人叹息的是他的贪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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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这家伙还真是人才,普通人想找份好工作都千辛万苦,他竟然轻轻松松就搞定了,不得不说确实有点水平,可惜没用在正途上


C:明明都已经走上正途了,一切都顺风风水了,为何又要做坏事??年薪36万不好吗?那是自己劳动得来的钱!


D:这哥们是人才,自学成才,能够用在事务上帮公司解决问题,至少能力是过关的,只是心术不正,只想着骗偷,这辈子估计也改不了想赚快钱的心态了,二进宫出来了还得骗


法律延伸阅读:侵吞公司财产的量刑标准


我们知道,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侵占国家财产的,构成贪污罪。那么,如果是非国家工作人员,比如公司的员工、董事,侵占公司的财产,同样也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在公司中有可能会出现一些利欲熏心的人,甚至是打算吞掉公司的财产,那么对于这种侵吞公司财产的情况,一般会怎样处罚呢?


侵占公司财产构成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依法设立的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如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他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以外的群众团体、管理公益事业的单位、群众自治性组织,如学校、医院、社团、居(村)委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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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需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只是利用对工作环境等的熟悉,出入的方便,侵占了本单位非受自身控制的财物,应该作为盗窃处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应予区分。


以上是“两次登上《今日说法》的犯罪嫌疑人 侵吞公司财产的量刑标准是什么?”的相关信息,想了解更多相关知识请关注好律师网刑事制度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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