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律师 > 专题 > 债权债务 > 典型案例 > 离婚后还在用对方公积金还房贷,法院:偿还!
2008年3月,原告郑某与被告薛某相识。2009年4月14日,原被告双方登记结婚。2011年5月16日,被告薛某生育儿子薛某涵。2018年8月6日,原、被告双方因脾气性格不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所有位于青岛市黄岛区X路X小区房屋一处归被告薛某所有。因该房屋购买时系用原告郑某住房公积金账户联名还款,离婚后至2020年1月份,被告薛某才将住房公积金联名还款进行撤销。因此,2018年8月6日至2020年1月3日,原告郑某为被告薛某代缴还款金额共计14540元,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但被告薛某却辩称,涉案款项并非其拿着原告郑某的卡去取的,原告郑某以自己的公积金替被告偿还的房屋贷款是赠与行为。因此,被告不应偿还原告该款项。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薛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郑某人民币14540元。
【法官说法】 本案原、被告在民政部门已就离婚及财产分割等事宜达成了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因此,原、被告已解除了婚姻关系,双方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按照双方自愿达成的离婚协议的约定处理。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原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归被告所有,因此,与之相对应的贷款亦应由被告偿还。因双方购买房屋时系用原告的住房公积金帐户联名还款,故在双方离婚后,原告公积金账户
声明:
1、以上内容来源于法律人士的投稿,目的在于分享更多法律信息;如内容涉及侵犯您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利,请发送邮件至:kefu@haolvshi.com.cn ,我们将第一时间予以核实和处理。
2、本平台提供的相关信息仅供参考,您在使用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应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3、好律师网:律师在线咨询,人工智能法律,24小时专业自助律师服务平台。找律师、写合同、打官司,律师24小时提供服务,请上好律师网www.haolvshi.com.cn
董事会关于公司印章由谁把持和保管的决议有效吗? 有效。公司印章由何人把持和保管属于公司内部事务,是
【案情】 2019年2月1日,何某通过自己的银行卡转账10万元给李某。2020年
问:我老公在前几年就去世了,我一直住在婆婆家,精心照料孩子和婆婆的饮食起居,一直未再嫁,尽了必要的赡养扶
慈溪的朱女士去年年初曾出借10万元现金给一个朋友,由于双方关系较好,她没让对方出具借条。但出借一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
答:债权人可要求监护人从其代管被监护人(也就是债务人)的财产中清偿债务,因此,最直接的理解就是债权人可要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重庆,吴某请朋友吃饭,却惹来一场官司。原来,席间萧某脱光上衣要跳江游泳被阻拦。万万没想到的是,萧某上厕所
加载更多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