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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后还需要还债吗?法官:有条件有门槛有后果

时间:2021-11-1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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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后还需要还债吗】11月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了首宗个人破产清算案件,全国首位法律意义上的“破产人”产生。

 

呼某于2014年至2016年间在深圳某商场内经营一家教育培训机构,后因商场倒闭,培训机构也不得不关闭,呼某至今仍负债140余万元。通报显示,呼某目前每月劳务收入约5000元,无固定工作,名下存款少于1000元,且离异后独自抚养女儿。

 

通报显示,呼某每月劳务收入约5000元,无固定工作,名下存款少于1000元,拥有家具家电等价值约3950元财产,且离异后独自抚养女儿。为保证呼某正常生活,债权人会议经表决同意了她的豁免财产清单,包括沙发、茶几、小米手机等生活学习用品。同时,每月收入在扣除呼某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保留了赡养费、抚养费、生活费等必要支出。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外,她的剩余收入全部用于偿还债务。

 

自宣告破产之日起,呼某将进入为期3年的免责考察期。考察期内,呼某应当每月在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的破产信息系统登记申报个人收入、支出和财产状况等信息。通过免责考察期后,呼某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免除其未清偿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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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热评:

1. 有些东西,社会发展进步后,自然而然就会出现。比如高福利制度下很多人不工作却领救济金。这并不会影响绝大多数人的生活,而且这样的政策也保护了绝大多数努力奋斗的人!

2. 虽然但是,在现有环境下,恐怕保护的是有钱老赖吧!

3. 为什么要搞到个人破产的地步呢?为什么不设立有限公司?公司该破产就能破产,完事了。

 

今日学法:

 

个人破产后还需要还债吗?法官:有条件有门槛有后果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首月,“8人申请个人破产获受理”引发广泛关注。记者梳理发现,尽管《条例》对于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意义重大,但也有人担心,允许个人破产是否意味着“个人欠债不用还”?是否会侵犯债权人权利?恶意欠债的人是否可以利用个人破产来逃避债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社会上一些人认为个人破产是没有门槛没有条件没有后果的免债制度,这是错误的,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才能适用破产程序,且债务人必须严格遵守《条例》有关规定,才能获得免债。

 

宣告破产3到5年后可免债

 

“在深圳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保连续满3年的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不抵债的,可以依法申请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曹启选表示,如果债务是由奢侈消费、过度投机、过度举债所导致,不适用个人破产程序。

 

个人申请破产满足什么条件才能获得受理并得到免除债务?根据《条例》,只有债务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申报财产,主动移交财产并配合处置,履行应尽义务、遵守相关行为限制决定,才符合免除清偿剩余债务的条件,在宣告破产3到5年后向法院申请免除。

 

曹启选表示,如果人民法院在审查破产申请时,发现申请人基于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他人信誉等不正当目的申请破产的,有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等妨害破产程序行为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在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但尚未宣告破产时,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此外,债务人存在隐匿、毁弃、伪造,或者变造财务凭证、印章、信函文书、电子文件等资料物件等行为的,将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训诫、拘传、罚款或者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破产后,是否债务人的所有财产都将用来还债呢?曹启选介绍,会为债务人保留豁免财产,包括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生活、学习、医疗的必需品和合理费用等,豁免财产额度累计不超过20万元。

 

债务人将受到行为限制

 

个人申请破产后,就可以“无债一身轻”了吗?曹启选表示,债务人通过个人破产请求债务免除,将受到消费、职业资格等方面的限制,且考察期内收入需用于还债。

 

他进一步解释,在限制消费行为方面,债务人破产后不得乘坐飞机商务舱或者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高铁以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不得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以及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场所消费;不得购买不动产、机动车;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同时,宣告破产后,债务人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此外,债务人借款1000元以上或者申请等额信用额度时,应当向出借人或者授信人声明本人破产状况。

 

依法公开破产信息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条例》明确要建立破产信息的登记与公开制度,及时、准确登记个人破产重大事项,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个人破产相关信息。”曹启选解释,这一制度也是破产法律制度的重大创新,对于防止破产程序被利用来逃避债务、完善反破产欺诈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曹启选表示,建立破产信息登记公开制度,目的是加强破产程序参与者和社会公众对破产程序流程、办理结果的监督,防止债务人或债权人滥用破产程序、实施破产欺诈行为,防止其利用破产程序转移财物、逃避责任,督促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如实披露信息。

 

个人破产信息将在哪些渠道公开?曹启选介绍,法院将根据《条例》规定,审慎确定公开方式及范围,对案件信息、审判流程、法律文书进行公开,公众可以关注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的相关栏目。与此同时,目前法院正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抓紧推动将个人破产信息纳入深圳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共享、联动。此外,市破产事务管理署也在加快落实破产信息登记公开制度。“确保破产办理公开、公平、公正,是充分发挥破产制度功能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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