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律师 > 专题 > 刑事制度 > 刑事犯罪 > 政协委员建议适时取消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本罪与非罪的区分是什么?
【政协委员建议适时取消寻衅滋事罪】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表示,明确性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但寻衅滋事罪中“随意”、“任意”、“情节严重”、“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表述过于模糊,而这些又是该罪关键的构成要件。寻衅滋事罪的模糊性不仅影响人民群众对权利义务的合理预期,也导致执法机关选择性执法,最终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因此,朱征夫建议适时取消寻衅滋事罪。
网友热评:
1. 不是取消寻事滋事,而且对其有个明确的界定描述。
2. 这是个口袋罪,什么都能装。刑律应当是严肃、严谨。
3. 确实比较模糊,不太好定义,反而造成不公。
4. 应该明确界定寻衅滋事与寻衅滋事罪客观要件形式,实务中不少案例的确存在位阶模糊,定性不明现象,也并非该罪名存在完全不合理。
5. 应该更加细化一些,感觉这个罪的构成要件和法理不匹配。
今日学法:寻衅滋事本罪与非罪的区分是什么?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我们认为,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应该综合以下几个方面因素进行分析:
1、行为的方式和手段。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对危害结果的大小具有决定性作用,对社会心理的伤害程度也有很大影响。因此在认定情节是否严重时,应该考察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是否采用了公开或者组织的方式等。
2、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不良后果。直接危害结果是行为直接对社会造成损害。间接不良后果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或间接引起的损害。行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杀,是否引起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重要因素。
3、行为的时间和地点。同一行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实施,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场所的滋事活动当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4、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表明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决定着行为人接受改造的难易程度。是否多次寻衅滋事、屡教不改,也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一个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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