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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 专题 > 商事仲裁 > 政策法规 > 股东起诉查账怎么查?

股东起诉查账怎么查?

时间:2022-03-0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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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有朋友咨询由于股东矛盾无法查看公司账目的问题,我们就通过张三的一则案例来聊聊股东知情权之诉。

01 查账源起

甲公司是一家成立于2013年10月15日的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有限责任公司,张三为甲公司合法股东。甲公司平时由股东李四实际控制,张三对甲公司经营现状一无所知,公司经营至今没有发过一次红利,并对外拖欠大量债务。张三疑惑为何甲公司在经营形势大好的情况下却拖欠了大量债务?

于是张三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但甲公司其他股东对此百般阻挠。张三于是找到了律师,准备通过法院诉讼来了解甲公司经营情况。

02 诉讼主体

起诉的首先要确定原被告主体。在股东知情权的诉讼中,由于权益受损的主体是张三,而有义务保障张三作为股东知情权的主体是甲公司。因此,诉讼时以张三为原告,甲公司为被告。

这里需注意一种情况,假设张三对甲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甲公司股东会可以决议将张三从股东中除名,也就是解除股东资格。因此,即便张三存在出资上的瑕疵,只要张三未被甲公司解除股东资格就仍然可以作为原告进行诉讼。

03 行权事由和行权方式

股东查阅的资料重要性有别,公司法对不同资料的行权事由规定不同:

1、对于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只需要尽到最低说明义务,法律上没有特别限制,简单说明查阅理由即可。对上述资料的行权方式是查阅和复制两种

2、对于会计账簿,则有两个要求一是说明查阅的目的,而且必须是正当的目的、不会损害公司利益,“目的是否正当”要结合每个案件的情况来判断,这通常是实践中公司进行抗辩的重要理由。二是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股东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后,公司必须在15日内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对会计账簿的行权方式只有查阅一种,不能复制,甚至不能摘录。

于是基于上述规定,张三向甲公司提交了书面的申请书,要求于2019年4月23日前在甲公司住所地查阅或复制公司的所有资料(含股东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公司所有会计账簿、原始凭证、合同、传票、通知等),但被甲公司拒绝。此时,张三已经具备了行权的条件,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04 股东查阅范围

为详细掌握甲公司的经营情况,张三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张三对甲公司依法行使知情权,查阅、复制甲公司的股东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合同、纳税申报书等(含会计原始凭证、传票、电传、书信、电话记录、电文等)所有公司资料。那么,张三要求的资料在多大范围内可以得到支持呢?或者说股东是否有权查阅所有资料?让我们结合法律规定和实务裁判观点看看。

公司法关于股东知情权只规定了两类:一类是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这些诉请一般会支持股东;另一类是会计账簿,法院在认定具有正当目的得情况下也会支持股东。除此之外没有其他。

但实践中很多股东都会提出查阅会计凭证的请求。对于会计凭证,法院审理实务中一般认为“公司的具体经营活动只有通过查阅原始凭证才能知晓,不查阅原始凭证,中小股东可能无法准确了解公司真正的经营状况。根据会计准则,相关契约等有关资料也是编制记账凭证的依据,应当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入账备查”,因此,也会支持股东查阅会计凭证。

除了上述资料以外,其他的资料原则上法院会判决不支持查阅,因此张三要求查阅复制甲公司的全部资料是不可能的,只有在法定事项范围内才能得到支持,他要求的股东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原始凭证是可以被支持的。

05 抗辩事由-不正当目的

张三起诉后甲公司提出了抗辩事由:甲公司与乙公司发生商业纠纷正在诉讼中,张三同时还任乙公司某部门的项目经理,因此怀疑张三要求查阅甲公司资料的目的很有可能是为乙公司搜集证据,从而对甲公司不利,所以拒绝提供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

不正当目的”是股东知情权纠纷中被告常用的抗辩理由,比如认为“原告经营或投资同业竞争企业”或者“原告可能将资料提供给竞争方或对手方”等,通常法院会要求被告公司进行举证,举证不能就会排除原告股东的不正当目的,从而支持股东的诉讼请求。

张三的案件中,法院最终认为“公司怀疑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目的是为公司涉及的其他案件的对方当事人收集证据,并以此为由拒绝提供查阅的,不属于股东具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情形”,因此支持了张三查阅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的请求。

06 最终裁判结果

最终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

1、甲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为张三查阅、复制自2013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查阅日止的股东会决议、财务会计报表提供必要的条件;

2、甲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为张三查阅自2013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查阅日止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提供必要的条件。

上述第1、2项材料张三应在甲公司经营地点、正常营业时间查阅,查阅时间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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