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律师 > 专题 > 合同制度 > 合同效力 > 诉讼时效是什么?诉讼时效的种类有哪些?
诉讼时效制度的设立,旨在实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保障社会法律关系稳定之间的平衡,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启动权利救济程序。怠于主张自身权利是对权利的放任和漠视,“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请求法律救济,不受法律保护。试想,如果诉讼时效制度缺位,则权利人可以在请求权产生后无限期的时间内,随时突袭主张权利,无疑将摧毁义务人稳定的社会生活,并牵连至与其交往的无辜第三人,严重扰乱社会关系的有序、稳定。但需要注意的是,时效期间届满并不发生请求权消灭的法律效果,只是使义务人获得时效的抗辩权。换言之,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不应直接“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不予受理”;若债务人提出时效抗辩的,查明不存在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若债务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得以支持。

一、诉讼时效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规定的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力,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即义务人有权拒绝履行相应债务。
二、诉讼时效的性质是什么?
诉讼时效制度属于强制性规范,以下行为无效:
当事人排除诉讼时效期间适用的约定无效; 当事人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的约定无效; 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之前,债务人预先放弃时效利益的行为无效。
三、诉讼时效的种类有哪些?
1.普通短期时效期间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民法典》第188条第1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典》第188条第2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3.特殊短期时效期间
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优先适用特别诉讼时效。比如:①因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时效期间为一年;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③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④人寿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合同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
四、诉讼时效经过的法律效果是什么?
1.对债务人的效力: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2.对债权人的效力:
债权效力减损,成为一种自然权利。
债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债权人仍可转让、质押或者抛弃该债权。
从权利消灭或者从权利之义务人获得抗辩权。
《民法典》第419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第701条规定,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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