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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销售采购 | 2026-03-25 17:40:21

买卖合同纠纷,双方争议发货记录问题

原告是卖方,被告是买方,双方都是江苏地区有限公司,双方业务员通过微信聊天合作,签订合同,合作多年,有买卖业务关系,双方每年有多次业务,交易习惯是,买方下单后,卖方生产后,每次给买方发货后,微信提供发货照片和发货清单,但是每年年底,双方业务员通过微信只对账一次,且每次对账后双方对于聊天过程中的对账单,每次都'没有'做文字的确认,比如双方对账后当天,同时说对账单确认,以此对账单为准,好的,ok,等话术,也没有双方公司盖章确认。每年对账都是对账过程结束后就停止聊天了。 原被告合作模式是,原告发货后,被告不定期给原告付款,没有约定账期,年底对账后也不会完全付清账单内欠款金额,也就是说,原告循环发货,被告循环付款,不会根据某一个合同金额付款,也不根据发票金额付款,说直白点就是被告账上有了钱就付款,没有就等几天。 原被告有经济纠纷后,被告发现四年前的一次年底对账聊天中,被告曾在对账聊天过程中向原告提出,有五批货物,没有发货记录,要求原告核查事实,原告核查后,并没有回复被告,当时过年前可能比较忙,几天后双方过了年以后,双方都忘了这件事。之后几年,双方每次年底对账,都以上一年对账单欠款总金额,累加到当年对账单金额中,每次对账后仍然没有双方文字确认或者双方公司盖章。 打官司后,被告提供公证过微信记录显示,四年前被告提出过对账单里有发货问题,当庭要求法官让原告提供这五批次曾经有质疑的货物,对应的发货记录和清单等。 1.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双方交易习惯,法官是否会同意被告提出的请求,要去原告必须出具质疑货物的发货记录照片和发货清单等来证明确实发货? 2.如果法官不同意,那么在什么情况下法官会不同意,法官会提出什么理由?(补充说明,被告付款都不是按照合同金额或者发票金额付款的,都是随机金额付款的,付款金额,合同金额,发票金额三者对不上) 3,如果原告无法提供这五批次的发货记录,法官是否会把这五批次货物对应金额,从原告主张的对账单金额里面减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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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位律师解答

  • 郑晓华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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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官是否会同意被告要求原告出具发货记录的请求? 大概率会同意。 - 原告作为卖方,对“已履行发货义务”负有举证责任;双方交易习惯是“发货后提供照片和清单”,被告已通过公证微信记录对该五批货物的发货提出异议,法官通常会要求原告提供对应发货记录来佐证已发货事实。   2. 法官不同意的情形及理由? - 情形:若后续年度对账时,被告已将包含该五批货物的欠款金额累加确认,或被告的付款行为可推定其认可该笔发货;或该争议已超过合理时效、被告长期未再主张。 ​ - 核心理由: ​ 1. 后续对账和付款行为可视为被告对该笔发货的默示认可,争议已被后续交易覆盖; ​ 2. 原告主张的对账单是双方多年交易的累计结果,被告时隔多年再翻旧账,缺乏合理性; ​ 3. 交易习惯中“无书面确认”的对账模式,可推定双方对累计金额的认可。 3. 原告无法提供发货记录时,法官是否会扣减对应金额? 视情况而定: - 若法官认定原告应举证但无法证明已发货,且被告的异议未被后续对账/付款行为覆盖,会支持扣减对应金额; - 若法官认为后续对账和付款已构成对该笔发货的认可,或被告异议已过合理期限,则不会扣减。 最终结论:法官大概率会要求原告提供发货记录;若原告无法提供且无其他证据佐证,存在被法官扣减对应金额的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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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25 17:42:55
  • 秦惠芳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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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谢
      你好,原告如果主张发过货,对方应该付款的话,是需要有举证责任提供证据的,否则的话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按说是不需要法官要求提供,这是原告的主张就是原告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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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25 17:43:11
  • 陈舒婷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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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谢
      15″
      自动转换:作为原告应当提供对账,或者说确实已经送货的凭证,如果没有任何对账记录,也没有送货凭证,所以我可能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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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25 17:43:13
  • 毕姚胜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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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谢
      一般情况下法官会同意的,如果不同意的话,你可以要求法官说明理由,或者是在判决书中进行阐述,可以举证质证,但是能否采纳是要具体分析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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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25 17:44:07
  • 李晓轩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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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谢
      看你问的这些问题,也不是买家或者卖家,你是不是他们委托的律师,然后自己不知道怎么打官司跑到这里来问别的律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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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25 17:46:51
    • 楼主:
      我是当事人,不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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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25 17:53:20
    • 答谢
      56″
      自动转换:你好,根据你的描述,在司法实践当中,根据双方的交易习惯发展观是否会同意被告提出的请求了,一般来说,在司法实践当中,呃呃,如果被告提出请求,被告一提供证据,如果原告啊有反驳的话,原告也要有证据啊啊,并不会要求员工必须提出质疑,那就是谁无法有相应取得到上手机到相应的证据的话,那肯定是要承担不利的后果的啊,那也就是说,原告主张发货,那原告应当拿出这个发货的这个相关的证据,比如说快递了,或者是送货单的出库单等等啊,如果法官不同意这个不存在法官同意不同意的问题,知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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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25 17:50:10
    • 匿名 服务方:
      17″
      自动转换:我从一点啊,这个像这么复杂啊的这种就是说没有很规矩的,这种证据的案件的诉讼最好是还是病情相关的,这个这个律师啊,来打这个官司,希望能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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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25 17:50:40
  • 郭淑娇

    法律执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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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谢
      强调时效与异议期:重点强调四年前提出异议时,原告未予回复,导致证据灭失,责任在原告。 审查对账单性质:仔细分析每年的对账单是否明确包含了这五批货物的金额。如果对账单是笼统的总金额,没有明细,被告的抗辩空间会大一些。 主张不当得利:如果那五批货确实没发,但钱已付(或包含在后续付款中),可主张原告构成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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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25 17:51:27
    • 答谢
      1法官不会同意,行为买卖双方交货和付款本身就不是一一对应的。被告付款的金额发票合同也不是一一对应的。2如果法官允许,那原告就可以随便找到对应的发货清单和记录照片。3,买卖双方需要对交货付款全部捋一遍才能证明是否有对应的发货记录照片等,如果没有全部捋一遍,原告就可以提供数量金额相同的发货记录照片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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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25 17:51:29
    • 答谢
      你们当时发现有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关于这个质疑双方有哪些沟通,如何处理,双方有没有达成具体解决方案?一般来说,卖方应当就其已经实际履行了供货义务进行举证,所以法官应当要求卖方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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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25 17:51:42
  • 王伟政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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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谢
      对于您所讲的这种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举证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如果在庭审过程中,对方不认可五笔发货事实,就需要卖方举证。如果没有当时的书面发货记录,就需要列举其他间接证据,证明完成发货的事实情况。不论法官是否同意,都需要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全部事实,才能达到胜诉的结果。具体情况,您可以发布定向电话订单,为您全面系统咨询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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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25 17:54:38
    • 答谢
      13″
      自动转换:打官司是谁主张谁举证,如果原告无法提供这五次批次的详细发布记录,法院是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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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25 17:54:47
    • 答谢
      你好,买卖合同纠纷中,卖方(原告)对“已履行交货义务”负有举证责任。被告在对账时就已对这五批货物的发货提出过异议,原告就必须举证证明,法官不会强制要求你提供,但是法官可能会驳回你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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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25 17:54:54
  • 江润凯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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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闯

    法律执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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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谢
      您好,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目前是我们认为存在四年前的第五批次货物未实际交付的事实,所以法官要求我们进行举证,而不是原告进行举证,原告可以举证但不是必须的,就算无法举证也很难从对账金额中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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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起
      2026-03-25 17:57:27
    • 楼主:
      这个已经矩阵显示在聊天记录里提出过发货记录,有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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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起
      2026-03-25 18:00:14
    • 答谢
      关键是多少钱,可以指导你用优秀的办法坚决的维权。大家有任何国内外的任何贸易金融形式企业合规,行政,国际间法律和规则冲突的任何难题都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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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25 17:58:40
  • 任宇飞

    律师

    投诉
    • 答谢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大概率会同意被告的请求。原告作为卖方,主张货款债权,需对“已按约交付货物”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已通过公证微信记录,在对账时明确对该五批次货物的发货事实提出异议,此时举证责任转移至原告,需证明该五批次货物已实际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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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25 18:00:02
    • 匿名 服务方:
      法官驳回的核心理由通常为:争议已过时效、被告行为构成默示确认、原告举证客观不能且被告无其他反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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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起
      2026-03-25 18:03:09
    • 匿名 服务方:
      若原告无法提供该五批次货物的发货记录,法官极有可能将对应金额从原告诉请的对账单金额中予以扣除。
      展开
      收起
      2026-03-25 18:03:31
  • 李新宇

    律师

    投诉
    ¥35
    • 1. 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是否会要求原告必须提供那五批质疑货物的发货记录,这通常取决于“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以及法官对双方交易习惯的认定。 被告的初步举证责任 被告已经通过公证的微信记录证明了在之前的对账过程中曾明确提出过“五批货物无发货记录”的异议。这一行为将举证责任转移给了原告。 原告的反驳责任 原告需要证明其已经履行了发货义务。既然双方交易习惯是“发货后提供照片和清单”,原告理应持有或能够提供这些原始凭证。 法官的裁量 如果原告无法提供发货记录,且被告有其他证据(如入库单、物流记录缺失)佐证未收货,法官认可被告请求的可能性较大。 如果原告能提供后续的对账单(即使没有盖章,但有业务员确认),法官认为原告已经完成了初步举证,发货记录只是辅助证据。 2. 法官不同意原告举证的可能理由 如果法官最终判决原告无需提供这五批货物的发货记录,或者不支持被告的这一抗辩,法官通常会基于以下理由: 后续对账行为的确认 这是最关键的一点。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双方在“几年后每次年底对账,都以上一年对账单欠款总金额,累加到当年对账单金额中”。 法官会认为,这种持续的、累积的对账行为,实际上是对之前所有交易(包括那五批货物)的最终结算和确认。 即便四年前有争议,但后续几年双方从未再提此事,且继续滚动对账,这被视为被告默认接受了之前的对账结果。 交易习惯与证据效力 法官认为,虽然习惯是发照片,但法律上更看重双方盖章或签字确认的最终对账单(即使你们没有盖章,但业务员的“确认”在长期合作中可能被视为职务行为)。 如果微信聊天记录中,原告方业务员在后续对账时说了“以对账单为准”,被告方回复“好的”,这通常被视为债务的重新确认。 付款行为的佐证 被告“循环付款”的行为(随机金额付款,不按合同或发票付)可能被法官解读为被告认可欠款总额。如果被告只欠那五批货的钱,为什么之前几年的付款中没有提出扣除这部分? 3. 关于无法提供发货记录的后果 如果原告确实无法提供这五批次的发货记录,但被告也无法证明未收到货,法官的判决可能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 采纳后续对账单为准 法官会认为,商业交易中,最终的对账单效力高于原始发货单。既然双方每年年底都对账,且没有书面异议,就应以最后一次对账确认的金额为准。那五批货物的争议已被后续的对账行为所“覆盖”或“放弃”。 部分抵扣 如果被告能提供非常强有力的证据证明那五批货确实没收到(例如:物流公司的绝对证明、原告内部系统记录缺失等),法官可能会判决从总欠款中扣除这五批货物的金额。 驳回被告抗辩 如果被告仅有异议而无反证,且原告能证明后续对账的有效性,法官会驳回被告关于“未发货”的抗辩,要求被告按对账单支付全部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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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25 18:02:33
    • 答谢
      你好,根据你的问题描述,这种情况比较复杂,建议你还是通过线下跟律师面对面,将所有的证据材料带到律师面前进行沟通,这样会对你的案件效果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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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25 18:05:29
  • 梁文彦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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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谢
      1.根据案情需要,法官也可能实地调查。 2.付款需要与合同、发票进行比对,还需要结合付款时的相关沟通记录情况。 3.需要根据双方的证据来认定是否存在发货的事实。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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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25 18:05:43
  • 许家苗

    法律执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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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谢
      你作为原告按照目前的诉讼原则谁主张谁举证,你应对你的诉求金额举证证明。对方提出异议的话,你方需进行反驳证明履行了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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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25 18:17:21
    • 答谢
      我是李琳律师,根据您的描述情况及以往案例1.民事案件都以谁主张谁举证2.法官不同意的话,会说明不同意的理由3.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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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起
      2026-03-25 19:5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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