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极端激进分子的恶行又添了一桩——8月3日傍晚,一些极端分子在尖沙咀海港城降下五星红旗并拆下扔入海中。消息传出,人神共愤。国旗神圣不容侵犯。极端分子肆意践踏法律、挑战国家尊严、伤害民族情感、破坏“一国两制”,性质极其严重,影响极其恶劣。香港社会各界第一时间表示了最强烈的愤慨和谴责,呼吁香港警方尽快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维护香港法治、维护社会安宁。
国旗是国家的标志性旗帜,国旗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国旗法第十九条还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国旗法也是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特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香港特区《国旗及国徽条例》第七条规定:任何人公开及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或国徽,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及监禁3年。国旗神圣,必须爱护,我们爱护国旗,就是守护国家尊严;国旗庄严,不容侮辱,任何侮辱国旗的行为都是违法犯罪,必须受到法律的惩处。
侮辱国旗、国徽罪的概念是什么?
侮辱国旗国徽罪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指在公共场合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行为。
侮辱国旗、国徽罪的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其主观上是否具有故意。本罪是故意犯罪,并具有使国旗、国徽受辱的目的,因而如果是因意外事件或出于过失而使国旗、国徽在客观上受辱的不构成犯罪。如上所述,如果是出于间接故意的也不构成本罪。
2、其行为是否达到一定的危害程度。如果从侮辱国旗、国徽行为的手段、动机、后果、次数、侮辱国旗、国徽的数量等方面综合考虑,认为属于情节较轻或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就不构成犯罪。
3、对于聚众侮辱国旗、国徽构成犯罪的,一般应当只追究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对于其他被胁迫参加者或一般的围观人员可酌情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不应以犯罪论处。
(二)本罪与实施其他犯罪行为而触犯本罪罪名的界限
如行为人出于占有目的而拆走国旗、国徽,或在公众场所抢走国旗、国徽,即使在盗窃、抢夺或抢劫过程中侮辱了国旗、国徽,也应按盗窃、抢夺或抢劫罪论处。还有的行为人以暴力方法妨碍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侮辱了其佩带的国徽甚至砸坏了审判庭内悬挂的国徽的,或者行为人以满足无理要求为目的,聚众以各种手段在机关、单位、团体门前或院内肆意哄闹,有侮辱国旗、国徽情况发生的,都应按想象竞合犯处理,应分别按妨害公务罪、扰乱法庭秩序罪和扰乱社会秩序罪处罚,而不再以侮辱国旗、国徽罪论处。
侮辱国旗、国徽罪的处罚
过失不构成本罪,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犯本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侮辱国旗、国徽罪的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二百九十九条 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相关法律]
《国旗法》第十九条 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国徽法》第十三条 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国旗以及国徽都是国家的象征,在每个国家都会有相关的规定来规定对于国旗以及国徽的尊重,如果出现有任何人对于国旗以及国徽有侮辱性的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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