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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可作为互联网金融犯罪证据吗 曹辉团队张家港律师
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电子证据可作为互联网金融犯罪证据吗?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 如何获取有力证据?互联网金融犯罪中如何统一证据标准?互联网金融犯罪中罪与非罪的证据标准如何界定?风险和收益的分配是衡量互联网金融犯罪与非罪标准吗?请看详情。
伴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现实的需求,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兴业态应运而生。在政策的支持下,近年来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基金、互联网保险等逐渐进入人们视野,不断培育着潜力巨大的市场,这一行业也经历了从混乱无序到监管规范陆续出台的发展期。
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互联网金融因其涉及主体多、案件复杂、证据认定难等特点,体现出刑民交叉特性,在刑民交叉视野下对互联网金融犯罪证据的司法认定进行研究,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
针对互联网金融犯罪活动受众分布广泛,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域等特点,为及时获取相关证据,应当建立健全协作取证制度,降低因物理距离与文化隔阂带来的不确定性,从而保障证据的时效性。同时,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公开发布信息,为知情人员搭建便捷的渠道以提供线索和证据。
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如公安部设立了非法集资案件投资人信息登记平台,目前针对如昆明泛亚有色案件、E租宝案件和天津市蓝天格锐案件发布了登记公告,投资人可以通过该平台登记个人基本身份信息及投资的具体信息,以便案件侦办及后续资金清退。
此时,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中,相当数量的网上证人,都可以成为证据的提供者。上述登记平台的设立,一方面为取证创造了便利条件,另一方面也对相关证据规则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比如通过上述方式获得的证据是否构成传闻证据,如何保障平台所获取的受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如何保障庭审中对此类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也存在疑问。
除此之外,杭州互联网法院也在这方面进行了探索,比如其可针对电子证据进行当庭调取展示。互联网法院可以直接从平台(如淘宝网)调取证据,此类证据为第三方机构存储的数据,相比于由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其真实性似乎更容易得到保障,更易得到法官的相信。
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更重要的一点是统一证据标准。
面对新兴领域中的犯罪,容易出现证据标准选择不同而认定不统一的问题。此时,需要通过建立统一的证据标准加以解决。比如对于常见的数额证据,对其中证明犯罪数额的数据来源、数据种类选择、数额计算方法等,进行归纳分析,加以研究后,确定出合理的计算标准,依此建立统一的犯罪数额证据标准。
通过精细化、合理化的数额标准设置,解决证据的形式、实质要求不统一的问题,以防止司法任意性。
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此外,还应当统一罪与非罪的证据标准,在这一点上应当以风险和收益为出发点进行评定。
就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来说,若将吸收资金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反而投入高风险行业或者用于挥霍,则违背了资金提供方当时的交易意愿,损害了资金提供方对于该笔资金的风险、收益和收回可能性的预期,造成了借贷双方之间的收益和风险分配严重不平衡,具有相当社会危害性的,则有必要归入犯罪纳入监管。
若投入其他用途,则应当区分情形,衡量其中风险和收益的分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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