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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儿童性侵害典型案例 张家港刑事辩护律师曹辉团队
张家港刑事辩护律师曹辉团队:诱骗儿童做出淫秽动作 构成猥亵儿童罪吗?没有接触儿童身体,在网络虚拟空间内诱骗儿童聊天裸体做出淫秽动作,会判重刑吗?请看,网络儿童性侵害典型案例,胁迫诱骗儿童做出淫秽动作 被判11年!
张家港刑事辩护律师曹辉团队: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蒋某某猥亵儿童案
张家港刑事辩护律师曹辉团队:(一)基本案情
2015年5月至2016年11月间,被告人蒋某某虚构身份,谎称代表影视公司招聘童星,在QQ聊天软件上结识31名女童(年龄在10-13岁之间),以检查身材比例和发育状况等为由,诱骗被害人在线拍摄和发送裸照;
并谎称需要面试,诱骗被害人通过QQ视频聊天裸体做出淫秽动作;
对部分女童还以公开裸照相威胁,逼迫对方与其继续裸聊。
蒋某某还将被害人的裸聊视频刻录留存。
(二)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蒋某某犯猥亵儿童罪提起公诉。
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蒋某某为满足淫欲,虚构身份,采取哄骗、引诱等手段,借助网络通信手段,诱使众多女童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做出淫秽动作,严重侵害了儿童身心健康,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且属情节恶劣,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
宣判后,被告人蒋某某提出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张家港刑事辩护律师曹辉团队:(三)典型意义
构成猥亵儿童罪,既包括行为人主动对儿童实施猥亵,也包括迫使或诱骗儿童做出淫秽动作;
既包括在同一物理空间内直接接触被害人身体进行猥亵,也包括通过网络在虚拟空间内对被害人实施猥亵。
网络性侵害儿童犯罪是近几年出现的新型犯罪,与传统猥亵行为相比,犯罪分子利用信息不对称,以及被害人年幼、心智不成熟、缺少自我防范意识等条件,对儿童施以诱惑甚至威胁,更易达到犯罪目的;
被害目标具有随机性,涉及人数多;犯罪分子所获取的淫秽视频、图片等一旦通过网络传播,危害后果具有扩散性,增加了儿童遭受二次伤害的风险。
本案中,被告人蒋某某利用社会上一些人崇拜明星、想一夜成名等心态,对30余名女童实施猥亵。
张家港刑事辩护律师曹辉团队:本案的审理反映出,对于如何加强和改进网络信息管理,以及学校、家庭如何帮助儿童提高识别网络不良信息、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从而更好地防范网络儿童性侵害已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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