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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后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是如何规定的?醉酒后犯罪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呢?

时间:2019-10-21 21:17:30 来源:法律爱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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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后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是如何规定的?醉酒后犯罪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呢?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近年来醉酒后犯罪近年来有上升趋势,行为人在醉酒状态下,意识不清楚此时有可能会做出一些犯罪的行为来。在辩护的时候,有的律师就以此为突破口,认为醉酒的时候是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醉酒犯罪是一个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问题,许多国家对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责任能力持肯定态度。醉酒分为生理性醉酒、复杂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三大类,酒后犯罪情况实际上很复杂,它涉及法学、医学、司法精神病学、及社会学等方面的问题。醉酒后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是如何规定的?醉酒后犯罪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呢?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的能力,即行为人能够认识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危害程度和刑事违法性,并在此基础上以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的行为方向、实施时间、地点和程序,从而对自己所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所承担的刑事责任的能力。根据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能力程度的不同,又可将刑事责任能力作不同的分类,对于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应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反之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介于二者之间的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醉酒刑事责任能力.jpg

怎么界定醉酒刑事责任能力?


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就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了醉酒犯罪应负完全刑事责任。然而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对醉酒犯罪的刑事责任能力有了新的说法。


1、醉酒即酒精中毒,从医学角度讲分为急性酒精中毒和慢性酒精中毒两种。急性酒精中毒又分为生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和复杂性醉酒;慢性酒精中毒从发展过程看可分为无节制饮酒、中毒期和中毒并发症等阶段。


a)生理性醉酒是指一次过量饮酒而出现的急性中毒,清醒后精神完全恢复正常,这种醉酒者往往不能从中吸取教训,短时间便可重犯。这种人对自己的行为有充分的辨认能力,对醉酒行为后果也有充分的预见性。只要稍加努力,便可完全控制自己不出现醉酒。


b)病理性醉酒是很少发生的存在于极少数人中的特殊醉酒,是指原无醉酒史的人饮用了一般人不致于醉的少量酒后,而出现的深度的中毒现象,一般人能从醉酒中吸取教训,终生不再饮酒,故不复发。该类醉酒者对于饮酒后的后果不能预见,醉酒时已经丧失了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从医学角度讲其性质属于与严重的精神病相当的精神疾病。


c)复杂性醉酒是介于上述两类醉酒之间的一种复杂现象,该类醉酒者对自己的行为的辩认和控制能力有所减弱又没有达到完全丧失。


d)慢性酒精中毒者在开始无节制饮酒阶段对自己的行为有辨认和控制能力,而在经过了相当长的一段反复醉酒后,到了中毒期和并发症出现产生了肝、肾等内脏疾病甚至于精神疾病后,有可能对其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相对减弱。


醉酒后犯罪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呢?


醉酒人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者、醉酒人犯罪要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因为犯罪行为的成立必须要具备一定的条件,而刑事责任能力是犯罪行为成立的主观要件之一。根据“无责任能力则无刑罚”以及“责任能力与实行行为同时存在”基本刑法精神或原则,行为人必须于行为时具备责任能力,才能令其负刑事责任。而从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来看:第18条第3款规定了限制(减轻)刑事责任能力精神障碍人的刑事责任,即“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表明,精神病人犯罪要承担与其刑事责任能力相当的刑事责任,即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不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负从轻或减轻的刑事责任。而接下来的第4款则笼统的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应当负刑事责任”虽然可以理解为既可能负全部刑事责任,也可能负部分刑事责任,但事实上,相对于第18条第3款或者刑法的其他相关规定不难看出,“应当负刑事责任”,均仅指“应当负全部刑事责任”。如果是指“应当负部分刑事责任”,同款后面必然规定具体从宽幅度。所以照我国刑法规定来说,对醉酒人犯罪并不适用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而是根据第18条第4款之规定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应负完全刑事责任。


究其实质,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的规定无非说明了这样一个事实,即所有醉酒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并未丧失,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所以应当负完全的刑事责任。


以上是“醉酒后刑事责任能力”的相关信息,想了解更多刑事责任能力的相关知识请关注好律师网刑事制度法律专题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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