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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典型案例 张家港合同律师曹辉团队

时间:2019-12-01 23:06:23 来源: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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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典型案例,海事赔偿如何认定一次事故还是多次事故?请看案例,阿斯特克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关键词是民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事故原则/一次事故/多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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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海商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确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实行 “一次事故,一个限额,多次事故,多个限额”的原则。判断一次事故还是多次事故的关键是分析事故之间是否因同一原因所致。如果因同一原因发生多个事故,且原因链没有中断的,应认定为一次事故。如果原因链中断并再次发生事故,则应认定为形成新的独立事故。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12条

基本案情

阿斯特克有限公司向天津海事法院提出申请称,其所属的“艾侬”轮收到养殖损害索赔请求。对于该次事故所造成的非人身伤亡损失,阿斯特克有限公司作为该轮的船舶所有人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责任限额为422510特别提款权及该款项自2014年6月5日起至基金设立之日止的利息。

众多养殖户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认为阿斯特克有限公司应当分别设立限制基金,而不能就整个航次设立一个限制基金。

法院查明:涉案船舶韩国籍“艾侬”轮的所有人为阿斯特克有限公司,船舶总吨位为2030吨。2014年6月5日,“艾侬”轮自秦皇岛开往天津港装货途中,在河北省昌黎县、乐亭县海域驶入养殖区域,造成了相关养殖户的养殖损失。

另查明,“艾侬”轮在本案损害事故发生时使用英版1249号海图,该海图已标明本案损害事故发生的海域设置了养殖区,并划定了养殖区范围。涉案船舶为执行涉案航次所预先设定的航线穿越该养殖区。

再查明,郭金武与刘海忠的养殖区相距约500米左右,涉案船舶航行时间约2分钟;刘海忠与李卫国等人的养殖区相距约9000米左右,涉案船舶航行时间约30分钟。

裁判结果

天津海事法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2014)津海法限字第1号民事裁定:

一、准许阿斯特克有限公司提出的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申请。

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数额为422510特别提款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6月5日起至基金设立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金融机构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三、阿斯特克有限公司应在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以人民币或法院认可的担保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基金的人民币数额按本裁定生效之日的特别提款权对人民币的换算办法计算)。逾期不设立基金的,按自动撤回申请处理。郭金武、刘海忠不服一审裁定,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2015)津高民四终字第10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郭金武、刘海忠、李卫国、赵来军、齐永平、李建永、齐秀奎不服二审裁定,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2015)民申字第853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并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2015)民提字第151号民事裁定:

一、撤销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津高民四终字第10号民事裁定。

二、撤销天津海事法院(2014)津海法限字第1号民事裁定。

三、驳回阿斯特克有限公司提出的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申请。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海商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确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实行事故原则,即“一次事故,一个限额,多次事故,多个限额”。

判断一次还是多次事故的关键是分析两次事故之间是否因同一原因所致。如果因同一原因发生多个事故,但原因链没有中断,则应认定为一个事故。如果原因链中断,有新的原因介入,则新的原因与新的事故构成新的因果关系,形成新的独立事故。

就本案而言,涉案“艾侬”轮所使用的英版海图明确标注了养殖区范围,但船员却将航线设定到养殖区,本身存在重大过错。涉案船舶在预知所经临的海域可能存在大面积养殖区的情形下,应加强瞭望义务,保证航行安全,避免冲撞养殖区造成损失。根据涉案船舶航行轨迹,涉案船舶实际驶入了郭金武经营的养殖区。鉴于损害事故发生于中午时分,并无夜间的视觉障碍,如船员谨慎履行瞭望和驾驶义务,应能注意到海面上悬挂养殖物浮球的存在。

在昌黎县海洋局出具证据证明郭金武遭受实际损害的情形下,可以推定船员未履行谨慎瞭望义务,导致第一次侵权行为发生。依据航行轨迹,船舶随后进入刘海忠的养殖区,由于郭金武与刘海忠的养殖区毗邻,相距约500米,基于船舶运动的惯性及船舶驾驶规律,涉案船舶在当时情形下无法采取合理措施避让刘海忠的养殖区,致使第二次侵权行为发生。

从原因上分析,两次损害行为均因船舶驶入郭金武养殖区之前,船员疏于瞭望的过失所致,属同一原因,且原因链并未中断,故应将两次侵权行为认定为一次事故。船舶驶离刘海忠的养殖区进入开阔海域,航行约9000米,时长约半小时后进入李卫国等人的养殖区再次造成损害事故。

在进入李卫国等人的养殖区之前,船员应有较为充裕的时间调整驾驶疏忽的心理状态,且在预知航行前方还有养殖区存在的情形下,更应加强瞭望义务,避免再次造成损害。涉案船舶显然未尽到谨慎驾驶的义务,致使第二次损害事故的发生。两次事故之间无论从时间关系还是从主观状态均无关联性,第二次事故的发生并非第一次事故自然延续所致,两次事故之间并无因果关系。阿斯特克有限公司主张在整个事故发生过程中船员错误驶入的心理状态没有变化,原因链没有中断的理由不能成立。

虽然两次事故的发生均因“同一性质的原因”,即船员疏忽驾驶所致,但并非基于“同一原因”,引起两次事故。依据“一次事故,一次限额”的原则,涉案船舶应分别针对两次事故设立不同的责任限制基金。

一、二审法院未能全面考察养殖区的位置、两次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当事人的主观状态,作出涉案船舶仅造成一次事故,允许涉案船舶设立一个基金的认定错误,依法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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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李相成 来自江西赣州 身份证360727200108173613 名族汉 高中毕业 电话 19917960086 我家一共四口人,父母,父亲,我和我姐姐,因父亲患有精神分裂症,在2017年办理的低保,家庭条件一直在改善。本人2019年高中毕业,2020复读,但因特殊原因回家自习,但因学习能力有限,没有太大提升,期间陆续高考6次,(原因得细说)期间在北京跑外卖一年, 挣了一些钱,因本人有游戏瘾,所以在我家租房子的地方配了一台台式电脑,在家玩游戏的时候,被民政局偷拍,民政局还拍到了我家违规养的两只鹦鹉,因我以前说过对国家不好的言论(当时接受了海外对中国不好的信息,有点被洗脑了)当初我说的话被传播了,政府部门应该对我不满,所以民政局违规处理,把偷拍到我家的家庭情况,我玩电脑的视频,应该还偷拍到了我自慰等生活上的视频,期间有人骂我家养鹦鹉,我愤怒的骂回去了,说了脏话,刚好被民政局的拍了视频,一同发到我县微信群,开始大规模传播,因我爸这几年没上班,和我高考6次耽误了时间,也没上班,说我家养我家鹦鹉死,不养我爸死,(我家这里违规饲养了鹦鹉)我和我爸吃低保,都不上班,(得细说)民政局这里违规泄露我家家庭隐私到微信群,没有合法处理,直接引起我们县里的人公愤(这些事情太片面,导致县里人对我家没有一点好影响),现在政府那边有组织信的扇动我们县里人的情绪,组织口号,对我家进行攻击,我家现在在住的地方一直会被辱骂,并且到了晚上10点多政府有人员在旁边小区开始用扩音器组织口号,开始对我家里人进行攻击,直接导致我家成为过节老鼠,现在白天别人就到我就开始辱骂,期间流言越来越离谱,说我睡我姐我妈我爸,这里最离谱的就是晚上10点多开始带动整个县里的人对我家攻击,口号响亮,声音整齐,你能相信这是出现在中国的事情吗,期间到派出所维权,都被无视,如果你能来到这里,就能感受到这前所未见的情况,这中乱像,简直无法想象,期间我还想到市里面的上一部门维权,但发现我们县政府的人比我先行一步,(县政府就是带头攻击我家的人)因为之前说过的对中国不利言论,但我真是吹牛皮随便讲讲,在政府人员的带领下,我们县里的人开始对我家肆无忌惮的攻击,让我家现在苦不堪言,我家顶多骗保罪,按骗保罪处理,也不能像现在这样被政府带领县里的人对我家进行有组织的攻击,就算让我家坐牢,也不能像这样直接剥夺了正常生活的权利,成为过街老鼠,现在他们传的东西太片面,就是讲得我家不好的东西,我家也只是一个普通家庭,我现在应该怎么办,媒体能帮我破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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