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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除收容教育制度不是卖淫嫖娼业者的福利
新华社北京12月28日电 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自2019年12月29日起施行。该决定废止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据此实行的收容教育制度。同时决定还明确规定,在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收容教育决定有效;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收容教育的人员,解除收容教育,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收容教育制度实施20多年来,对于教育挽救卖淫、嫖娼人员的威慑力十足,一些卖淫、嫖娼人员也接受了收容教育,这维护良好的社会风气和社会治安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该制度的自身缺陷,收容教育使用已经比较少,偶有使用,也频频引发该制度固有缺陷的争议。
收容教育的历史使命已经完成。更加之,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迅速发展,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社会管理,依法行政逐步深入人心。收容教育制度无法完善,就只能退出历史舞台。这也是发展的成果,法治化的果实,是好事。
我们首先要明白,废除收容教育制度,是因为法治化进程,无关其它。上面说的已经很清楚,废除收容教育是因为该制度自身缺陷,以及法治化水平的提高,取而代之的是更科学、更合理的法律手段,以及更高水平的社会治理措施。收容教育制度废止以后,不是留下了空白,而是已经有大量的法律制度替补上来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了对卖淫、嫖娼人员可以处以罚款和拘留处罚措施。这是对卖淫、嫖娼的有效制止和处罚的行政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8条规定,组织卖淫罪,最高可处以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后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9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最高可以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0条规定,传播性病罪,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现有法律制度可以看出来,法律和社会治理对有碍公序良俗的卖淫、嫖娼行为是持否定态度的。一旦卖淫、嫖娼行为触犯法律规定,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社会治理是系统工程,法律对需要否定的行为的处罚措施,和规制措施是不会遗漏的,不会让违法和犯罪行为处于放任的空白地带的。
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的打击会持续进行,这不但是依法行政的要求,也是打击犯罪的要求。社会的自我净化和人们的思想境界在不端提高,以及社会的不断发展,希望没有不再有人为生计所迫堕入失足女行列,不再有人为了物质甘做失足女;也希望不再有人甘冒违法或者犯罪风险追求不当欲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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