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律师 > 专题 > 刑事制度 > 法律指南 > 猎杀和食用濒危野生动物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2020年年初的一场疫情影响了我们国家的大多数地区,后来根据医疗专家和生物学者的研究此次疫情的来源最大的传染源可能来自野生动物,由于人们的非法食用导致了大规模的传染。虽然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严禁猎杀和食用野生动物,但是总有人为了显示自己的与众不同,置国家律法不顾,私下食用野生动物,还有更甚者,猎杀和食用濒危的野生动物。那么,猎杀和食用濒危野生动物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猎杀和食用濒危野生动物的法律责任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凡是在名录中物种均为“珍贵、濒危”,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保护。另外,我国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缔约方,其附录一、二所列物种,根据原产地规则,参照我国一级、二级重点保护动物进行管理。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一切和野生动物有关的活动,包括饲养、繁殖、运输、经营等,必须在有关主管机关的许可后进行。依据法律的规定,只要是非法猎杀国家重点保护或者濒危野生动物的,应予立案追诉,不论猎杀多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六十四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和本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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