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律师 > 专题 > 刑事制度 > 法律指南 > 信用卡诈骗构成条件及表现行为有哪些?
1.透支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
从信用卡传入我国后,其发展速度十分迅猛,由此引发的信用卡诈骗犯罪也比较多,给不少人带来了经济损失。和任何刑事犯罪一样,信用卡诈骗也有构成要件,只有符合了这些条件,公安机关才能立案,法院依法展开审理。那么,信用卡诈骗构成条件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跟随小编做个大致了解。
信用卡诈骗构成条件是什么?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信用卡诈骗的表现行为有哪些?
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行为:
1、伪造信用卡
所谓伪造的信用卡,是指模仿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制造出来的信用卡。所谓使用,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伪造的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包括用伪造的信用卡购买商品、支取现金,以及用伪造的信用卡接受各种服务等。
2、冒用他人
冒用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根据我国有关信用卡的规定,信用卡均限于合法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让,这也是各国普遍遵循的一项原则。但是,如果信用卡与身份证合放在一起而同时丢失,则可能给拾得者或窃得者创造冒用的机会。
3、恶意透支
透支是指在银行设立账户的客户在账户上已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允许客户以超过其账上资金的额度支用款项的行为。透支实质上是银行借钱给客户。所谓恶意透支,根据《刑法》第196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综上所述,犯罪的构成,体现在主体、主观和客观方面等,像信用卡诈骗,主体是一般主体,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秩序,具体客观表现是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主观上是故意为之。只有符合了这些信用卡诈骗构成条件,检察院才能以此罪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法院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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