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某与同事张某、刘某一起饮酒,喝了五六两白酒后李某就自行伏在饭桌上了。午夜过后,同饮者发现其呼之不应,立刻拨打120急救电话。1个小时后,李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重性酒精中毒。两天后
死亡。李某家属以2位同饮的同事有过错为由,将他们诉至法院。
【评析】
除饮酒者自身放任危险发生的主要责任外,共同饮酒行为人和组织饮酒方在一定情形下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共同饮酒人具有劝酒、逼酒、赌酒、罚酒等先行行为时,具有对相对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此类义务的,对相对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组织饮酒方明知饮酒人已醉酒而继续提供酒精饮料的,对饮酒人也具有安全保障义务,未尽义务的也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对于此案,笔者认为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负责,但其与同事饮酒时未足够注意,导致自身酒精中毒死亡,应对死亡后果承担全部的
民事责任。因李某家属未有证据证明张某的同饮同事存在劝酒、强迫饮酒等过错或过失的行为,故同饮的同事对张某的死亡后果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此类案件中过度饮酒者多自担主要责任。经统计,绝大多数传统的涉饮酒类侵权案件多发生在朋友、同事等一般亲友关系之间。过度饮酒者一般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过量饮酒的后果是明知的,但其放任自己行为产生损害后果,即便自身为最大的受害者,仍应就过度饮酒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即便在同饮者有过错的情况下,多数判决书中认定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过度饮酒者本人也要对其饮酒后果承担80%及以上的责任比例。(文章源于网络,如侵权请联系我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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