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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获378元的鱼,为何要赔偿16000多元

时间:2020-06-09 20:01:47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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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2018年7月27日,一艘船靠在江苏泰州江边,在接近晚饭的时间,船上的董某、沈某想要烧点鱼吃,于是董某、沈某等人在明知该地段系禁渔区范围,且在禁渔期内,仍然携带工具开船至江中电捕鱼,共计捕获鲫鱼、鳊鱼、鲈鱼等长江鱼类106条,重21.262公斤。董某、沈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相关规定
大家知道,非法捕捞危害巨大,一方面,禁渔期正是各类鱼产卵的季节,通过电鱼或其他方式进行非法捕捞,会对渔业资源造成毁灭性破坏。另一方面,非法捕捞还会造成鱼虾、藻类、浮游生物等水生物死亡,严重的会造成某一水域食物链断裂,破坏水域生态平衡。电捕鱼作为一种竭泽而渔的捕捞方式,是非法捕捞里危害最大的一种,我国渔业法第三十条明令禁止这一捕捞方式。
电捕鱼主要是通过工具使电流通入水体,利用鱼类在水中受到一定强度的电流刺激,出现昏迷、休克、死亡等现象从而失去活动能力后进行非法捕捞。被电过以后的水里,大鱼被电死,小鱼长不大,还有一些尸体沉积水底,被电晕留在水里的鱼还会丧失繁殖能力,这样一来等于说是将水域里的鱼类赶尽杀绝,导致渔业资源越来越少。
渔政明令禁止电捕鱼行为已经有几十年了,那为什么电捕鱼行为仍然屡禁不止?原因就是使用工具和捕获成本低廉但回报惊人,可以在短短几小时的时间内捕上几十公斤的鱼。以往此类案件仅做刑事判决,但对在禁渔区、禁渔期,采用电捕鱼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却没有评价。然而事实上,电捕鱼的危害是多方面的,毁灭性极大,其危害和后果都难于弥补。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索赔
为了确保生态环境得到科学有效的保护,在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指导下,海陵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邀请泰州市物价局、江苏省淡水水产研究所,综合本案具体情形,做出专业认定和评估意见。
经泰州市价格主管部门认定,董某、沈某非法捕捞水产品价值为人民币378元,以3倍渔获物价格进行渔业资源损失赔偿,即人民币1134元。
经江苏省淡水水产研究所评估,对本次电捕鱼造成的渔业损失开展鱼类增殖放流活动进行恢复,董某、沈某非法电捕鱼造成渔业资源损失和开展鱼类增殖放流及水域生态修复费用总计为人民币16531.8元。
2018年9月12日,海陵区人民检察院经公告,未有有关机关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2018年12月10日,经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海陵区院首次对董某、沈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董某、沈某赔偿渔业资源损失、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合计16561.8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2018年12月24日,海陵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两名被告人都当庭认罪,最终分别被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目前,两名被告人已经如数缴纳了赔偿款。
检察官说法
电捕鱼的危害
1、毁灭渔业资源:电捕鱼会对水体中的大鱼小鱼、鱼卵以及水中的微生物造成破坏。还有些鱼没有被电死只是被电晕,但是电流会破坏其性腺导致其不育,造成鱼类不能进行繁殖活动,会对自然水域的渔业资源造成很大的破坏,甚至会加速濒危鱼类的灭亡。
2、造成环境污染:电流通入水体后,会造成一定水域面积内氧气耗尽,导致鱼虾、藻类、浮游生物等水生生物死亡。再加上电鱼工具电死的大量鱼及其他生物,只有很少数被电鱼人带走,大部分尸体还是沉到水底,逐渐腐烂变质,会对河流的水质造成很大的破坏。
3、危及公共安全:电鱼行为不但破坏环境,使用大功率电鱼设备,一旦漏电,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很大的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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