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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判定

时间:2020-06-23 17:19:0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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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
第359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要点论述:
1、本罪侵犯的法益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2、犯罪对象:“他人”,这里的“他人”既包括妇女,也包括男子。可以是单个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绍对象的数量和介绍次数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3、引诱,是指在他人本来没有卖淫意思的情况下,使用勾引、利诱的方法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
4、容留,是指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的行为。
5、介绍,是指在卖淫者与嫖客之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使他人卖淫得以实现的行为。
6、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可以拆开单独使用,也可以整体使用。如果既实施引诱卖淫,又实施容留卖淫,还实施介绍卖淫,即使犯罪对象不同,也只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这一罪名,不数罪并罚。
7、如果容留幼女卖淫,因为刑法没有规定容留、介绍幼女卖淫罪,所以只能定容留、介绍卖淫罪。
8、既容引诱,又容留、介绍幼女卖淫,应分别定引诱幼女卖淫罪与容留、介绍卖淫罪,数罪并罚。
9、利用信息网络发布卖淫招嫖违法信息,情节严重的,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论处。同时构成介绍卖淫罪的,属于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10、在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中,对被组织卖淫的人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但是,对被组织卖淫的人以外的他人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应当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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