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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未成年人故意杀人免于刑事责任?

时间:2020-06-29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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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大连13岁男孩故意杀害10岁女孩,最终判决其免于刑事责任。对此你有何看法?想知道,这类案件发生在美国和其他发达国家是怎么处理的?

开篇明义—符合现行法律规定,但情感上难以接受。
中国作为成文法国家,刑法明确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法律既然有规定,法院是一定要遵守的,除非修改现行法律。
有网友问,为啥法律要这样规定?
立法者也不是神仙,他觉得有些孩子不懂事,对他们发动刑法太过残忍,那怎么样才算孩子呢?
就定个14岁吧。有点类似于那个转发500条要承担责任的规定,为啥是500?当时草拟该条的那个人觉得500差不多。嗯,就是这样!
那怎么调和群众法感情和现行法律规定的冲突呢?——修改法律。
但法律是国之重器,不能随便修改,尤其是刑法这种基本法律,修改成本高的离谱。
那还改不改?你是大学生你先说!

情与法,这两个理论上毫无交集的名词却因大连这个13岁男孩的犯罪发生了激烈的碰撞,引发了全社会的热议?铁面无私法律的空窗,让含苞待放10岁小女孩鲜活的生命,貌似含恨九泉之下——孰轻孰重,谁都会理解與情发酵与愤怒。
10岁大连小女孩的悲剧,让我们全社会感到震惊,我们很难想象,在她生命最后一刻求生挣扎的无奈,她欲哭无泪的父母该如何生存下去?全社会的关注,不仅仅是为大连10岁女孩“鸣冤叫屈”也是为了保护全中国的女童未来不受侵害?当我们的法律很无奈的造就目前这样的处罚现状时,我们是否应该反省一下?反省一下我们的社会在关心儿童成长上还有什么缺乏?反省一下现有法律的漏洞?反省一下造成这种悲剧的一切?
在社会法中,法不容情,似乎是一个不容改变的亘古的命题。法律,本就是维护社会秩序、打击一切犯罪,保证多数人利益的运行机制,同样,完善的法律也容不得一丝的纵容默许,13岁大连男孩终是犯下深恶痛绝的恶罪,有所惩罚似乎无可厚非,警界的本质就是惩恶扬善,具有惩处一切犯罪行为的职能,但目前这种处罚在现有律条中写得清清楚楚不容辩驳,警界没有错。我们疏忽在当年“调整公共场所少年入场标准”时,无意之间忽略了“少年犯罪”的立法同步?然而,我们毕竟都是有血有肉的鲜活个体,毕竟,人性不能仅仅只靠无情的规则强加束缚,我们的生活不能仅仅只靠冰冷的法律条款来运行,当法律存在滞后时,我们的立法机关就应该雷厉风行的尽快完善,就需要全社会用心,更多些对少年儿童成长的关爱来补充。如果,不能全方位的、立体式对少年儿童关爱,我想即使未来立法完善,加大了震慑力度,也不能完全防范犯罪,斩断伸向少年儿童的罪恶之手吧?在孩子们自救能力不足,他救条件又不现实的情况下,很难说不会再出现一个被害人?这些或许才是與情发酵的根本原因吧?

13岁男孩杀害10岁女童,未能追究其刑事责任引起广泛关注。

??我国未成年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采用「年龄划分制」。即:

1?16周岁以上负「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犯罪将受到刑法裁量;

2?14周岁至16周岁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这几种犯罪的,需要负刑事责任;

3?14周岁以下「无刑事责任能力」。

这种一刀切的年龄划分制,使得如本案13岁少年杀害10岁少女的恶劣行径无法定罪量刑。

?那么假若此类事件发生在英美国家,可能会如何处理呢?

英美国家和我国香港,为了应对年龄划分制过于机械的缺点,曾适用「恶意补足年龄原则」。

所谓「恶意补足年龄原则」,用最最简单地语言阐述就是:你犯了罪,虽然没到刑事责任年龄,但有证据证明,你犯罪的时候明确知道这么做是错误的(而不是像小朋友心智什么都不懂),那么,就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本案中,13岁男孩诱骗女孩至家中实施不法行为,最终杀害女孩并抛尸,而后又故意出现在被害者家属眼前企图掩饰不法行径。这一系列行为,不难找到证据以证明其主观恶性。若采用「恶意补足年龄原则」,对其定罪量刑并非没有可能。

「恶意补足年龄原则」对于我国惩戒未成年不法行为有很大的借鉴意义,然而「法律移植」并非只是简单的规则套用,还要斟酌其与社会现实的适用性,以及带来的司法自由裁量权扩张等问题。

本案引发了广泛关注和讨论,近期人大常委会委员在讨论《未成年保护法修订草案》时也对刑事责任年龄提出了意见建议。相信未成年责任认定的规则在未来将会迎来调整,未成年犯罪也将得到应有的惩戒。

多谢你的邀请回答问题。仅谈一下个人对这一事情的看法,在法律面前,每个人、每个机构都必须要尊守,都只能严格按法律的条款照章执行,即然法律巳经界定了这个年限,那也只能这样了。虽说那个男孩在法律上免于刑事责任,但是,一个人除了肉体生命之外,还有一个政治生命,可以说这个男孩的政治生命巳经断送了。试想一下,这个男孩应该没有学校会收容他上学了,还得忍受傍人对他眼光与不耻,除非他能从新做人,彻底的改过自新,否则将会被社会所不容。以上仅为个人的基本看法。要问欧美等国的法律,个人也不清楚,只知道一个国家有一个国家的法律,各国都不尽相同。另外知道在美国有一个陪审团的制度,那个奸杀张姓中国女留学生的事件,(详细名字叫不上了)不是在陪审团的制度下也没有被判死刑吗?所以这没有什么可以借鉴的。碰上这些事,只能自认倒霉了,无论你怎么努力,最后都是不会逆袭的。就简单说这些了,以上仅为个人观点,一己之见。

坦白讲,按照法理,未满14周岁,并没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所以,只能认定13岁男孩,“年龄小,不懂事儿”。但是,从其案前案后的表现,以及周邻的评价,似乎13岁行凶男孩,早已是个“小大人”。因为,他在案发当天,曾两次与受害女孩父母搭话,这对于一个行凶者来讲,似乎需要极好的心理素质,才能做到。
然而,就是一个13岁男孩,竟然可以如此“淡定”,足以说明,他的心理年龄,足够“成熟”。起码,对于他自己所干的“坏事儿”,知道是怎么一回事儿。甚至,事发后,他还在班级群里疑似“自导自演,意图洗脱嫌疑”,并且强调“我虚岁14”。这种较为鸡贼的行为,再次让人感到惊诧。不得不说,其过人的心理素质,足以碾压很多“成年人”。

我觉得《未成年人保护法》不应该成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保护伞!它应该将保护未成年人和惩罚未成年人犯罪分开,而不是一刀切!并且家庭教育很重要,如果父母在教育上有所缺失是否可以追究父母的法律责任?不能因为我教育好了我的孩子,但是却因为你没有好好教育孩子,导致我的孩子受到伤害还不受惩罚!就是因为违法成本过低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率有所提升!
近些年来经常看到有校园暴力事件发生,那些欺负人的孩子不也是未成年人吗?孩子青春期叛逆可以理解!但是上升到伤害就是不能原谅的了!希望国家修正《未成年人保护法》里面的相关条款,给孩子们一个安全的、有保障的美好生活环境!
另:希望国家针对“成年人伤害未成年人”的惩罚加重!(包括但不局限于女孩、14岁以上等等!)

该案体现了情与法的碰撞与冲突。
法律上,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未满14周岁属无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13岁自然未满14周岁,免于刑事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情理上,10岁女孩被人杀害,必然会给亲人带来巨大伤痛,凶手却不能受到法律惩罚,让人无法接受。
此时,可能会有人质疑法律的公正性,为何要设置14周岁这一门槛。就立法者的立法本意来看,刑事责任年龄必然要设置的,至于14岁还是12岁,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完全取决于立法者的意愿。也许就当时的环境而言,十四岁是人心智、能力的分界线,取这个年龄是个最佳选择,立法者不可能考虑到每个人的性格和智力发展水平,从而设置不同的刑事责任能力年龄,否则,法律将无法实施,公平性更是无从谈起。
当然,13岁男孩虽然免于刑事责任,但民事赔偿是无法逃避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依法承担),而且以后的生活也不会好过,去学、工作必然会受到负面影响,甚至可能伴随其一生。

自从重庆女童摔婴案后,我发现随后这几年光网络曝光的未满14岁未成人杀人案是越发的残忍越发的凶残。尤其记得2016年广西岑溪13岁少年杀3个留守儿童案更是让人深刻。我不是法律专业人士,也不懂得一次刑法修订有多难。但是也知道,每一次法律的修订都意味着法律对于社会的意义会更进一步。刑法规定14岁未成人犯罪,无需承担任何刑事责任。但是,同为受害者,那些还来不及长大的孩子又是何其无辜?他们又有什么错?因为他们一个恶,需要更多家庭承受丧子之痛?那些受害者他们把希望寄予法律,可是法律又何时能还他们公道?现在社会在高速发展,人们接受讯息的机会也比以前社会更快,更容易,也许很多我们以为他们未成人不懂得东西,他们可能比我们懂的更多。人的一生都会犯错,但是并不是所有的错都能更改过来。我希望未来的社会,法律考虑的不是加害者一方,更多的应该综合所有问题,考虑受害者!法律给那些杀人者一个生还机会,但是谁又让那些失去生命的人一个活着的机会?难道在绝望之后,极端的人只能自我复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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