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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直接以配偶姓名为条件要求查询其名下的不动产?

时间:2020-06-29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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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但是《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中规定:“登记资料不得仅以权利人姓名或名称为条件进行查询。”
因而,在通常情况下,不动产登记机构一般不会提供以姓名或者企业名称为条件的查询,而夫妻之间是否例外呢?
首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之间的财产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婚后取得的财产视为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基于财产共同共有人(权利人)当然可以查询;加之夫妻关系是一种特殊的身份关系(利害关系人),也应当享有查询的权利。
其次,虽然技术规程对查询条件有限制,但是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对查询方式作出限制,配偶作为不动产的厉害关系人,只要证明了其符合查询的主体资格,相关机构应当允许相对人对依法查询相关信息。
最后,相关规定对查询条件所作出的限制,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但是当个人隐私保护和利害关系人权利保护之间发生矛盾时,就需要对二者之间作出适当的平衡。
基于以上理由,夫妻一方可以以配偶姓名为条件查询配偶不动产登记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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