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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侵害对方的“性权利”,能否要求赔偿?

时间:2020-06-29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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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情侣骗财骗色的案例数不胜数,对于“骗财”部分追偿回来应该是没有多大异议的,那如果对于单纯的“骗色”,能否要求赔偿呢?换言之,情侣间分手后索要的“青春损失费”、“分手费”或者一些因诱导侵害对方“性权利”的行为,能否要求赔偿呢?
且看北京市首例“性权利”获赔15万元!
案例简介:
丁玉(化名)和李某在某婚恋网站相识,李某在网上的信息是单身,和丁玉近一年的交往中,李某始终称自己是离异状态。
丁玉在了解李某的实际情况下,即以结婚的前提下与其交往,在双方同居期间为其怀孕、流产。
但让他愤恨的是,李某其实并未离异,致使自己精神受创,遂将其告上法庭,要求李某向其出具书面道歉信,并赔偿医药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30余万元。
法院评析:
法院根据丁玉提交的聊天记录、医院流产证明等证据,且充分证明了李某在未离异的前提下,主动结实丁玉,促成双方同居生活,其非善意隐瞒已婚事实,原告得知后精神备受打击。
李某的行为一方面有悖于社会公德,有失于诚实信用及道德准则,应当认定为主观过错。且该行为侵犯了丁玉人格权利下的性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李某因行为过错,误导原告对丁玉性权利的处分。
法院判决:
法院遂判决李某赔偿丁玉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并向其书面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
法官释法:
在我国民法相关法则里,并未明确提出“性权利”这个概念。但在国外及台湾地区都有明确提出公民具有“贞操权”。这其案件的判决结果意义在于,性行为在社会逐渐宽容的情况下,不法欺骗的性行为,法律不容。
该案件在社会所谓的“骗色”行为中具有典型的意义。被告的做法有违道德的行为还通过实名制网站公开发布征婚信息,受众以及负面影响都比较强。
而对于判决金额,法官表示,一般精神损害赔偿主要是针对人格权下的身体权、健康权受到精神损害的赔偿,根据相关评估登记就能确定赔偿范围。
而该案件的特殊性在于界定的是“性权利”,因此法院综合考虑做出这个判决。
律师提醒:
当下互联网发达,使得线上线下的活动也越来越频繁,已婚人士伪装未婚欺骗女性的案件也数不胜数。女性在在被欺骗下会使自己错误的处分自己的“性权利”。
谁该为这场爱情买单,的确,该案件也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蓝本。
但综合丁玉与李某的“爱情故事”,如果丁玉未能收集足够的证据,是否还能获得赔偿?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一切能获得自己权益的前提是要有足够的证据。没有充分的证据,丁玉无疑需要自己为其买单。
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是事先咨询专业的律师,因为证据准备不充分导致法院不支持原告诉求的案件数不胜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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