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出轨且将房屋赠予“小三”,将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以及妻子该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
我国《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属于法定
离婚条件之一。不过这里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具有严格的限制,不能简单的理解。《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中指的是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所以说,现实生活中的“情人关系”、“艳遇”、“一夜情”、“卖淫嫖娼”等行为不属于同居的范畴之内。但,不可否认是,现实生活中的“小三”、“一夜情”等行为严重的侵害了夫妻之间和睦相处的婚姻关系,也违背夫妻之间忠实的义务。受害者在离婚时不能得到相应的精神
损害赔偿,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过程中可以予以适当照顾。
同时,第三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作为婚姻关系的一方也不能起诉要求第三者承担
民事责任,只能认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另一方违背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者的行为将会受到道德伦理的谴责,但是它不属于法律所调整的范畴。
另,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财产,除有特殊规定,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的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享有决定权。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的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者不知道为由进行对抗善意第三人。
丈夫擅自将房屋赠与小三显然属于非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损害另一方合法的财产权益;且第三者又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甚至这种赠与违反公序良俗,是道德需要谴责的行为。
同时,婚内出轨,是对夫妻感情的背叛,也是对一方财产权的侵害,是财产权利不对等的转移,这种赠与行为应当认定无效,妻子可以要求对方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