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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法要来了!“老赖”有机可乘吗?

时间:2020-07-06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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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诚实但不幸陷入债务纠纷、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人,如何让他有重新开始正常生活的机会,又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深圳市人大常委会6月2日就《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这预示着个人破产法就要来了。许多人的欠债不用再背一辈子,有了东山再起的机会,实在是大大的好消息;同时也有人担心:这会不会让一些“老赖”有机可乘?

个人破产立法“破冰”

  个人破产制度是指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通过法定程序宣告其破产,将其剩余资产公平分配给债权人,对未得到清偿的债权,免除他继续清偿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个人破产制度一直呼之不出,深圳为何第一个“破冰”?统计显示,截至今年1月底,在深圳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达123.6万户,占深圳商事主体总数的37.5%。除个体经营者以外,大量自然人以个人名义直接参与到商事活动中,成为规模、形式和经营性质多元化的商事主体。这些数量惊人的创业者以自然人的身份进行创业,还有很多小微企业主将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捆绑在一起。

  由于个人破产制度长期缺失,这部分商事主体一旦遭遇市场风险,需要以个人名义负担无限债务责任,不能获得与企业同等的破产保护,无法实现从市场的退出和再生。因此,建立完善个人破产制度,为诚实但不幸的市场主体提供遭遇债务危机的后续保障,能够最大限度地解除个人创业者的后顾之忧,激发市场主体的创业热情。

  其实,我国企业破产法2007年6月1日就开始施行了,却被学者们称为“半部破产法”,因为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造成了市场主体之间的地位不平等,也影响了企业破产制度的效果。

  活跃的经济活动给深圳提供了探索和践行破产制度的沃土。2019年1月14日,深圳破产法庭正式揭牌成立,这是全国第一家破产法庭,此后破产案件快审模式、破产财产网络拍卖、企业股权整体拍卖等新做法从深圳推广至全国。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试点工作也为个人破产制度立法工作起到了推动作用。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刘曙光说,深圳率先在全国对个人破产进行立法,从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入手,完善我国破产制度,有利于实现市场主体退出制度与国际接轨,构建完整的现代破产制度和市场退出制度,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国际一流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拉一把”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

  半月谈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个人破产制度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了一种可期待、可信赖的保障。因此,个人破产立法要树立的基本价值导向是,只有诚实守信的债务人,在不幸陷入债务危机时,才能获得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帮助其从债务危机中解脱出来。

  广东微众律师事务所主任赵广群告诉半月谈记者,现在商事登记制度门槛越来越低,几乎是零门槛;上市主体越来越活跃,越来越多样。当一些小微创业者遭遇困境,我们应当上去拉他一把,给他东山再起的机会。“可以说,个人破产制度就是创设‘拉他一把’的制度。”

  救济是个人破产制度最本质的意义和属性。但个人破产立法在保护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的同时,不能给“老赖”可乘之机。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委主任任彤表示,此次立法将树立基本价值导向,对于那些恶意逃债或者实施破产欺诈的债务人,要通过法律手段加以预防和惩治。

半月谈记者看到,《征求意见稿》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来避免恶意逃债。

一是对于具有破产欺诈行为的债务人,不允许其适用破产免责规则,同时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不予免除的债务、不予免责的行为、延长免责考察期、撤销免责等制度,以实现防范和惩戒破产欺诈行为的目的。

二是严格限制免除债务的条件,即只有债务人如实申报财产,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主动移交财产并配合处置,履行应尽义务、遵守相关行为限制决定,才能依法获得剩余债务免除。

三是将免除债务人债务和解除对其相关行为限制的节点设定为免责考察期届满而非破产宣告时,且设置了相对较长的免责考察期。

四是规定债务人通过个人破产获得债务免责利益的同时,将面临破产失权的限制, 受到消费、职业资格、收入分配等诸多方面的相关行为限制;个人破产的相关信息会及时推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有关单位、个人可以依法查询使用。

事实上,现实中还存在着债权人之间得不到公平清偿而引发的矛盾。任彤说,这也是此次立法难点之一,希望能够全面规范个人破产程序,通过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依法清理债权债务关系,并注重公平保障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孙迎彤在接受半月谈记者采访时表示,个人破产条例是宽容失败的一种法制保障,对债务人和债权人都是约束。我们在立法时要关注更大多数人的权利,不能因为极少数“老赖”的出现,就去否定一个事物的发展。个人破产立法首先要解决有和无的问题,后续还会有大量的经济活动实践去给我们机会修改、调整和完善这个条例。

重大的探索和先导意义

法律人士认为,深圳作为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经济高度发达,具有丰富的破产审判资源,并毗邻破产处理极有经验的香港,完全有条件通过个人破产条例的制定和实施,进一步探索发挥经济特区的先行示范作用,以国际视野,从实际出发,利用特区立法权优势,开展个人破产制度创新,为建设诚信社会、和谐社会作出应有贡献。

刘曙光表示,《征求意见稿》立足特区实际,妥善清理债权债务,公平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救济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学习借鉴市场经济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和地区的破产立法经验,开展制度创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部副总经理李清亮认为,《征求意见稿》体现了域外经验与本土创新的结合,“从债权人特别是金融机构债权人的角度,我们对这一制度的立法与实践充满了期待”。

参与条例起草工作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说,《征求意见稿》探索建立个人破产的债务免责制度,辅之以欺诈的免责例外、免责考察期、许可免责程序、免责复议程序等制度,以鼓励债务人诚信履行法定义务,在立法上有重要的创新意义。

可以说,个人破产制度从立法上“破冰”,在深圳先行先试,对于后续我国全面推进个人破产制度,促进社会征信体系建立以及优化营商法治环境,具有重大的探索和先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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