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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伪造证件结婚 现行法律本来就没有认定无效

时间:2020-07-06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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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证件结婚 确实比较复杂 前不久一个案件 就涉及多方法律关系。

案例一、未婚女子领证时,发现自己竟与5名男子结婚 怎么办?

河南驻马店的尚俊俊和男友王新平去领证,来到民政局不到20分钟,他俩就傻眼了。当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反复查询确认,尚俊俊有5次登记结婚记录,并且同时保持着“正常婚姻状态”。这5次“正常的婚姻登记”显示,尚俊俊在2004年9月至2005年7月,分别在安徽、内蒙古等省份和孟某、尹海龙等5人结婚。尚俊俊和男友不能登记结婚。
问:假尚俊俊五次结婚是否有效,真尚俊俊是否结婚。

案例二、妹妹结婚不够年龄,使用姐姐身份证领结婚证。姐姐要结婚的时候,才发现自己结婚。

案例三、李某想要结婚不够年龄,让人伪造了自己身份证,办理结婚手续。

案例四、李某在河北已经结婚,去深圳打工,用李某一的身份和张某结婚。

以上几种情形,除了第四个因为重婚无效外,其他几种目前法律都无法认定结婚无效,只能去撤销或者法院起诉离婚

伪造证件结婚非常复杂,不能一概认为无效。
就尚俊俊案件来说,有以下情形

案例一
1.“尚俊俊”五个结婚都有效。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
上述五个结婚,是另外一“尚俊俊”冒用尚俊俊身份办理的,不符合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尚俊俊不能要求宣布该婚姻无效。
如果不存在重婚,那就都有效。

2.尚俊俊无法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婚姻登记
《婚姻法》司法解释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只有胁迫离婚,才可以向民政局要求撤销,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尚俊俊”结婚被胁迫,因此尚俊俊无法申请撤销撤销。

3.不能离婚
虽然冒用尚俊俊身份,但是不是尚俊俊本人去办理的结婚证,也不能离婚。

4.公安机关无法立案
现在尚无证据证明“尚俊俊”假冒真的尚俊俊身份结婚登记诈骗他人钱财,警方无法立案。

5.如果另外一个“尚俊俊”身份也是真实的,就更难处理,只能先处理身份证同号的问题,然后才能处理五起结婚的事情。
而且,如果“尚俊俊”被逮捕或者判刑,就更难处理。

对于此案,只有分别到安徽、内蒙等地五个“尚俊俊”领取结婚证所在地人民法院提成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婚姻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1〕18号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二、妹妹结婚不够年龄,使用姐姐身份证领结婚证。姐姐要结婚的时候,才发现自己结婚。
妹妹真想结婚,没有领证,其实也没有结婚。
姐姐不想结婚,没有去领证,却被办理结婚手续。
姐姐要么和妹夫(自己名义上丈夫)离婚,或者法院起诉撤销结婚登记。

案例三、李女想要结婚不够年龄,让人伪造了自己身份证,办理结婚手续。
如果现在李女已经到了结婚年龄,结婚登记有效。如果没有到,结婚登记无效,男方和女方都可以要求登记机关宣布无效。

案例四、李某在河北已经结婚,去深圳打工,用李某一的身份和张某结婚。
重婚无效。


附:浙江省民政厅《妥善处理因当事人以非真实身份进行结婚登记案件的指导意见》,可以参考。

妥善处理因当事人以非真实身份进行结婚登记案件的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依法有效处理因非真实身份进行结婚登记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当事人以非真实身份办理结婚登记是指进行结婚登记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虚构身份、假冒他人身份导致不符合结婚登记实质要件而办理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的行为。

第三条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以非真实身份办理结婚登记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的,且婚姻登记机关已收到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建议自行纠正结婚登记的函件,适用本指导意见。

第四条
在收到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建议自行纠正婚姻登记的函件后,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启动撤销结婚登记程序,按照有关规定,作出撤销涉诉结婚登记行政行为。
婚姻登记机关决定撤销结婚登记的,应将撤销结婚登记决定书(格式见附件)于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原告,并依法送达其他行政诉讼当事人。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决定书(附送达回执或邮寄底单等)抄送人民法院。
婚姻登记机关在决定书生效后,应及时在“浙江省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中备注说明已撤销情况并在附件中上传决定书。同时,参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九条撤销婚姻类档案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本指导意见所指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包括下列自然人:
(一)被诉婚姻登记行为记载的自然人;
(二)被诉婚姻登记行为记载的自然人死亡的,死亡自然人的近亲属;
(三)被诉婚姻登记行为记载的自然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该自然人的监护人;
(四)冒用他人身份办理结婚登记的自然人;
(五)被假冒身份的第三方;
(六)其他利害关系人。
第六条
本指导意见由浙江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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