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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A以爱之名的背后,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时间:2020-07-17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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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子弹在心头上了膛,“为爱自杀”该如何定义?

01

爱情,哲学家的答案书

法律人的无解题

最近,即将迎接本命年的单身狗女闺蜜常常和我谈论爱情。

有天她突然问我,如果你得到一个伴侣,你想要的情感关系是怎样的模式?

我以前没有仔细地考虑过这个问题,一时之间,我的脑海中蹦出很多词语,我像是过筛子般一个个仔细筛选,最终选出了我最喜欢的四个词:照顾、承担、保护、安全。

听到我的回答,朋友有些诧异,她问过一些女孩,大多数女孩的答案和我的不同,比起我说的这些,更多的答案是宠爱、依赖、占有或者相悦。

比起她的诧异,我更好奇的问题是,她为什么会关心这样的话题。

她说:“你没看新闻吗?最近闹得沸沸扬扬的北大女生自杀事件,简直让每个女孩心有余悸。”

我初看这个标题的时候,以为这又是一个由恶臭的“处女情结”所引发的悲剧。

但我仔细看下去才发现,事情并不是我想象的那样简单。

从新闻报道来看,包丽最初意识到自己遭受“精神暴力”时,她仍存有理性,在她看来,最美好的东西是自己的将来。

不过短短的一个月时间,她的想法开始转变。

从最初的精神施压,到男友叫她“狗”,再到她把男友的昵称改成“主人”,后来在外面的时候,也会这样叫他。

接着是步步紧逼的过分要求:他要求包丽拍裸照,拍性爱视频,表示如果包丽离开,就会把这些公布于众。

他要包丽“给他怀一个孩子再打掉”,做绝育手术,只为保证包丽和他分开后不再“属于别的男人”。

自我怀疑和精神控制双重夹击,她再也不能控制和稳定自己的情绪,像行走在一根绳索上,时刻自我怀疑,小心翼翼,恐惧又无力。

最终,这位北大法学院的大三女学生选择自杀。

有人说,杀掉包丽的刀子叫做“爱情”,而那位牟姓男友,是“以爱之名”进行谋杀的凶手。

闺蜜问我,爱情也能成为谋杀的工具么?

法国哲学家布吕克内撰写的《爱的悖论》曾写到这样一个故事:中世纪教会在处理异教徒时,会通过“以爱之名”来对他们进行规训和消灭,就连在圣奥古斯丁那里,爱也可以被作为屠杀的正当借口和手段。

这种宗教式的爱最终伴随着现代化的出现而世俗化,进入革命、政治、以及私人领域,爱者的强势可以彻底淹没和驾临于被爱者的意识存在,它甚至直接摧毁了黑格尔所设想的主奴关系。

在一段亲密关系里,当爱情演变成规训和控制的手段,将伴侣视为猎物或奴隶,以满足欲望为前提,用占有和征服为目的,在欲望里包裹进虚荣、寂寞、爱欲后,忽略人的内在生命时,这样的低级关系是对生命能量的贬低和浪费。

这哪里是什么狗屁“爱情”,分明是杀人诛心!

02

PUA

以爱之名的背后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很多心理学家对该事件进行剖析,说这把“谋杀”包丽生命的刀叫精神控制,是PUA。

最近,从全国首例查处发布违规违法PUA信息的行政案件,到震惊全国的“北大女生包丽因被男友PUA自杀”事件,“PUA”一词迅速进入大众视野。

PUA全称为Pick-up ,字面意思是“搭讪艺术家”。经过演化,现在泛指会吸引异性、让异性着迷的人及其相关行为,又逐渐演变成网上学习交流“约炮”、“速推”等代名词。

新闻报道中,PUA常常与骗财、骗色联系在一起,但站在律师的角度看,PUA的实质就是情感操纵。

从法律层面来看,PUA行为可能涉及以下违法犯罪行为——

《刑法》第364条 【传播淫秽物品罪】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  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以传播性病罪定罪,从重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认定为刑法第九十五条第三项“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所指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一)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

(二)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

PUA成员在女性非自愿或者诱导的情况下,拍摄女性裸体照片及性爱视频,之后在社交平台或网络聊天工具内传播或发布,其行为符合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构成要件,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若拍摄者是以牟利为目的制作、传播裸照和性爱视频的话,此时会构成《刑法》第363条的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如果PUA成员以发布裸照、公布性爱视频相威胁,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比如声称:“不给钱我就公布相关照片、视频!”这种行为是敲诈勒索行为,满足《刑法》第274条规定的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除此之外,实践中大量案件是PUA男构造虚假身份,与女性建立恋爱关系,以恋爱为由,对女性实施诈骗,骗取女性钱财。这种行为涉嫌诈骗,但在司法实践的认定上存在难点:一方面,由于受害人与欺骗人建立了恋爱关系,产生的消费、支付行为都可以辩称为彼此的恋爱花费,很难证明受害人的金钱支出是主动赠与还是被骗支出;另一方面,难以认定PUA男实施欺骗钱财时的主观心态。因此,大量PUA男诈骗案件难以认定。

各位姑娘行走江湖时要谨记——

渣男难辨,且得提高警惕;

恋爱虽好,但别轻易上头!

03

为爱自杀该如何定性?

闺蜜问:“同是学法律的,你怎么看这件事?牟姓男友是不是故意杀人啊?”

这场“爱情悲剧”的背后,我想和大家聊聊刑法学的基本问题:教唆自杀、鼓励自杀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但包丽是成年人,而且是北大法学院的高材生,如果认定她是被教唆实施的自杀行为,该不该认定牟性男友是故意杀人罪?”

教唆自杀,是指故意采用引诱、怂恿、欺骗等方法,使他人产生自杀意图并进而实行自杀的行为。

如果教唆人没有实施具体的杀人行为,只是通过言语、行为进行诱导,这种教唆、帮助、相约自杀的情况下,如果出于自杀者本意,自我了断、结束生命的行为一旦实施,事件的进程完全由自杀者控制,死亡结果就由自杀者自己负责,教唆、帮助、相约自杀的行为均不能认定为犯罪。

有的法律人认为可以认定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在本案中,持续不间断的情绪控制,教唆他人自杀的行为是先行行为,先行行为的出现,意味着牟某具有救助义务,而牟某在事发后的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能够救助却不及时施救,先是冷静地选择删除毁灭女友手机中的聊天记录图片等证据,并对赶来救助的老师撒谎,而后亦未带包丽及时就医,耽搁大量时间致使女友来不及获得救助而死亡。

但是,刑事定罪需要证据,从现有的材料来看,需要证明牟某的行为属于精神控制行为,是牟某的精神控制行为导致了包丽做出自杀的决定,证明牟某具有救助义务和救助能力而没有救助,最终导致了死亡结果的发生。

如果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即不能排除是包丽基于自身的主观意愿而自杀的合理怀疑,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不能认定牟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因此,在大量实务案件中,如果没有证据论证,劝人自杀的行为和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就很难认定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04

道德与法律之间的自洽

这是相关报道之后的第7天,是包丽脑死亡的第70天。

法律人常说,道德是最高的法律,法律是最低的道德,但法律不是解决所有问题的最终答案。

是的,这听上去很无奈,可现实就是如此。

我心疼包丽的悲惨遭遇,同时也对她自杀的选择扼腕痛惜。

如果说精神控制是那把“以爱为名”的刀子,那最终选择拿起那把刀子,亲手结束她生命的人,是她自己。

这个为感情飞蛾扑火的女孩,原本可以独自美丽,却对熄灭的烟火抱有留恋,反复折磨,直至万念俱灰。

她一次次地问自己是否有自杀的勇气,其实她是在索要逃逸的勇气。

此刻我突然想明白了,为什么在宗教里禁止自杀,对自杀不成的人要给予惩处。

原因大概是谁都不能逃避对自己的生命负责,即使谁都知道逃逸最轻省。

可放弃生命的逃逸是彻底的自由么?不,是被抓住之后更久的惩处。

那些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都不足以承担生命的重量。心之艰难,是跟自己做斗争。

事件发生后,我的一位心理学朋友第一时间给我发来很长一条。

他说的每一句话都极有道理,让我忍不住想把它们分享给大家,让那些“被爱绑架的人”明白这背后的深意。

每一个憧憬着、或拥有着爱情的女孩都应该明白,爱人也好,被爱也罢,爱情不是在幻觉中吹出来的感情的肥皂泡,它们比渴望本身更脆弱。

在一段亲密关系里,女孩子能得到的最珍贵的东西不是依赖、宠爱、占有和相悦,而是建立在理解尊重之上的责任、担当、保护和安全。

在爱情里,面对情绪低落、崩溃、坍塌,就像忍耐疾病般的愤怒、暴戾,我知道它们都事出有因,人在最艰难的时刻,每一次的痛苦来袭都让人倍感软弱。

所以,那些经受着痛苦,感受着软弱的人,就让这种感觉成为一种提醒吧!它会让你明白保持觉察和承担是一种举重的过程,当我们每一次都能比前一次举起更多的重量时,压抑会暗自生出一种敏锐和勇气。

“若无相衬,也不枉费。委婉幽暗,无言以对。”

愿天堂不再有下一个“包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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